史学伟律师,作为
浙江浙元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本科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交通工程专业,后又在
安徽财经大学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这种工学与法律的复合专业背景,让他在处理法律事务时独具优势。他兼具工程领域的逻辑思维和结构化分析能力,能将其与法律专业知识深度融合,为企业复杂法律问题提供兼具实操性与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位于
杭州市
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座12层,是史学伟律师深耕法律事业的重要平台。在该律所的10年执业生涯中,史学伟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企业经营相关法律及商事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他擅长多个领域,包括企业法律顾问、
股权结构、劳动用工、商业合同、商事争端解决、投资人(
股东)保护、
公司高管保护、企业重整与清算、并购重组、投资和融资等。凭借深厚的专业积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他近些年成功帮助近百家债务危机企业摆脱危机处境,累计帮助客户挽回损失上亿元。
在破产管理领域,史学伟律师表现卓越。他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近些年办理破产案件超100件。依托府院联动优势,他与本地
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途径,熟悉本地法院及税务部门工作机制。例如在“破产企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C公司进入
破产重整程序后,
债权人A某将C公司及关联方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公司共同归还剩余借款100万元,要求打破企业法人独立性追索债务。史学伟律师作为C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律师团队深入梳理借款合同主体、款项流向及担保约定,明确两公司系独立法人,借款关系各自独立且无共同还款义务,同时依据
破产法相关规定,指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受理后应优先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清偿。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既维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在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二审胜诉)案件中,A有限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原股东陈某(化名)、叶某(化名)在公司验资次日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额转出至第三方公司,遂委托史学伟律师提起追收抽逃出资诉讼。两股东上诉主张款项系正常资金拆借,且已通过后续投入补足出资。律师团队从资金转出的及时性、无借款合同佐证、未催讨款项等细节入手,论证抽逃出资的核心事实;同时指出股东所谓“后续投入”缺乏补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及有效凭证,不能认定为补足出资。二审法院全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陈某(化名)返还8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叶某(化名)返还2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为破产企业债权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除了破产管理领域,史学伟律师还在其他商事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在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件中,杭州某建设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员工曲某(化名)在施工期间突发意外死亡,企业支付97万元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500万理赔,遭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死亡”“未尸检无法核实死因”为由拒赔。史学伟律师接受建设公司委托提起诉讼,律师团队聚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条款并明确说明免责内容,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强调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已履行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00万元保险金,全额挽回企业损失。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胜诉)案件中,杭州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於某(化名)标享有400万元到期债权,执行中发现於某(化名)标在收取390万元款项后,两日内即将资金无偿转给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母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史学伟律师接受委托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三被告上诉主张转款系归还借款。律师团队通过调取银行流水、
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被告未能提供
借条、结算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
借贷关系成立,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结合虞某琴(化名)与於某(化名)标关系密切、深度参与相关事务的事实,推定其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撤销於某(化名)标向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的390万元转款行为,为债权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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