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处理债务危机企业的案件,史学伟律师还通过这些经验指导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法律、财税等处理,帮助企业远离债务危机的风险。他长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员工管理、合同签订、商业谈判、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模式分析等事务,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例如在企业员工管理方面,他能依据
劳动法律法规,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用工制度,规避用工风险。
在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件中,A有限
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原
股东陈某(化名)、叶某(化名)在公司验资次日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额转出至第三方公司。史学伟律师接受委托提起追收抽逃出资诉讼,两股东上诉主张款项系正常资金拆借且已通过后续投入补足出资。面对股东试图以“资金拆借”“后续投入补足”为由抗辩、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证据梳理难度高的情况,律师团队从资金转出的及时性、无
借款合同佐证、未催讨款项等细节入手,论证抽逃出资的核心事实;指出股东所谓“后续投入”缺乏补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及有效凭证,不能认定为补足出资。二审
法院全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陈某(化名)返还8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叶某(化名)返还2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为破产企业
债权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在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案件中,
杭州某建设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员工曲某(化名)在施工期间突发意外死亡,企业支付97万元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500万理赔,遭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死亡”“未尸检无法核实死因”为由拒赔。史学伟律师接受建设公司委托提起诉讼。面对死者已火化无法进行死因鉴定、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主张责任免除、举证难度较大的问题,律师团队聚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条款并明确说明免责内容,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强调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已履行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00万元保险金,全额挽回企业损失。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杭州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於某(化名)标享有400万元到期债权,执行中发现於某(化名)标在收取390万元款项后两日内即将资金无偿转给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母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史学伟律师接受委托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三被告上诉主张转款系归还借款。面对被告试图以“
民间借贷”为由掩盖
恶意转移财产事实、资金往来频繁且部分凭证缺失的情况,律师团队通过调取银行流水、
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被告未能提供
借条、结算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
借贷关系成立,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结合虞某琴(化名)与於某(化名)标关系密切、深度参与相关事务的事实,推定其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撤销於某(化名)标向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的390万元转款行为,为债权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张某(化名)作为
绍兴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25%的股东,因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
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遭公司拒绝后委托史学伟律师提起诉讼。公司上诉主张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面对
公司法修订前未明确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公司以“会计凭证具有秘密性”为由拒绝提供的难点,律师团队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不查阅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将流于形式;强调张某(化名)持股比例均等,不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二审法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公司提供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在内的全部资料供张某(化名)查阅,充分保障了股东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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