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的执业生涯,让史学伟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耕企业经营相关法律及商事法律领域,近些年成功帮助近百家债务危机企业摆脱危机处境,累计帮助客户挽回损失上亿元。他依托府院联动的独特优势,与本地
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途径,在案件推进中能高效协调各方资源。
在破产管理领域,史学伟律师表现卓越。他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近些年办理破产案件超100件。他先后担任多家债务危机企业管理人,通过重整、清算等方式成功化解多家企业债务危机。例如在破产企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C
公司进入
破产重整程序后,
债权人A某将C公司及关联方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公司共同归还剩余借款100万元。律师团队深入梳理借款合同主体、款项流向及担保约定,明确两公司系独立法人,借款关系各自独立且无共同还款义务;同时依据
破产法相关规定,指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受理后应优先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清偿。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既维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在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件中,A有限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原
股东陈某(化名)、叶某(化名)在公司验资次日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额转出至第三方公司。律师团队从资金转出的及时性、无借款合同佐证、未催讨款项等细节入手,论证抽逃出资的核心事实;同时指出股东所谓“后续投入”缺乏补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及有效凭证,不能认定为补足出资。二审法院全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陈某(化名)返还8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叶某(化名)返还2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为破产企业债权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除了破产管理案件,史学伟律师在其他领域也有出色表现。在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案件中,
杭州某建设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员工曲某(化名)在施工期间突发意外死亡,企业支付97万元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500万理赔,遭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死亡”“未尸检无法核实死因”为由拒赔。律师团队聚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条款并明确说明免责内容,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强调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已履行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00万元保险金,全额挽回企业损失。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杭州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於某(化名)标享有400万元到期债权,执行中发现於某(化名)标在收取390万元款项后,两日内即将资金无偿转给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母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律师团队通过调取银行流水、
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被告未能提供
借条、结算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
借贷关系成立,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结合虞某琴(化名)与於某(化名)标关系密切、深度参与相关事务的事实,推定其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撤销於某(化名)标向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的390万元转款行为,为债权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张某(化名)作为
绍兴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25%的股东,因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
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遭公司拒绝。律师团队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不查阅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将流于形式;同时强调张某(化名)持股比例均等,不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二审法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公司提供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在内的全部资料供张某(化名)查阅,充分保障了股东的核心权利。
此外,史学伟律师还长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深刻洞悉企业家创业、守业及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痛点与风险,在企业危机处理、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对外经营风险防范、合同签订及履行风险防控、用工风险规避、投融资合规、企业与股东退出市场时的安全保障等方面拥有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他通过处理债务危机企业的经验,指导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法律、财税等的处理,帮助企业远离债务危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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