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场诉讼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王晓营律师,这位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资深法律人,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在无数案件中为委托人保驾护航。下面,就让我们走进她代理的一起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感受她在法庭上的智慧与风采。
2010年,B
公司针对工程项目向Y某(化名)出具授权
委托书,授权其签订工程合同。2011年11月,Y某(化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等作出约定。同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不同的工程单价。后因B公司与Y某(化名)欠付A公司工程款,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Y某(化名)、B公司、C公司诉至一审
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与Y某(化名)连带支付A公司工程款194万元。此后,A公司又以
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Y某(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但一审、二审均被驳回,理由是A公司与Y某(化名)签订的支出凭证等票据绝大部分并无Y某(化名)签字,且仅有部分支出凭单上备注有“借款”二字,难以认定双方款项往来系民间借贷关系。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困境下,A公司委托人辗转找到了王晓营律师寻求帮助。王晓营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然而,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多处领款人处无Y某(化名)签名,系A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证明Y某(化名)实际获得了A公司支付的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还以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Y某(化名),认定A公司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了自认,且A公司曾将该证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提交,认定款项往来与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有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的败诉,王晓营律师并没有气馁。在二审中,她详细阅读了与本案相关的判决书,查找了大量类似案例,将前判决书中Y某(化名)确认收到的A公司的相关款项加以罗列,共找出前判决中Y某(化名)已经承认收到的
支票存根共计40万元。同时,她系统阐述了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针对二审上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Y某(化名)从A公司收到相应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庭审中,Y某(化名)提交收条,用以证明其在工程中有垫付出资的行为,但A公司对收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收条不足以证明Y某(化名)所称其为A公司垫付相应费用等内容,因此不予采信。A公司在另案中曾请求按照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价格来结算工程款,但该案判决结果未依据该合同结算,而是按照A公司与Y某(化名)签订协议的价格来结算工程款。综合全案证据,A公司与Y某(化名)之间并不存在给付工程差价款的相应约定内容,并且二审庭审调查中B公司称其将从C公司处领取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均给付Y某(化名),在Y某(化名)已从B公司处得到工程差价款的情形下,其再从A公司处领取工程款差价就无合理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晓营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
在这起案件中,王晓营律师总结了宝贵的办案心得。首先,与客户充分沟通,对案件细节深入了解至关重要。本案的核心争议为Y某(化名)是否有取得相应款项的合法依据,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王晓营律师发现本案不存在工程款差价,Y某(化名)从A公司获得的款项也就无法律上的依据,应当返还。其次,深厚的法律功底是分析法律问题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构成自认,但王晓营律师指出,本案是由于A公司缺乏
法律知识,对案由的定位错误,才会重新以正确的案由起诉。而自认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当事人明确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本案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
王晓营律师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凭借着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在二审中为委托人逆转败局,实现了诉求。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王晓营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更多的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