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里,法律纠纷就像隐藏的陷阱,企业稍不留意就可能陷入困境。在
北京,王晓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了众多当事人在法律迷途中的引路人。下面这起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
2010年,B
公司针对工程项目给Y某(化名)出具了授权
委托书,让他签订工程合同。2011年11月23日,Y某(化名)和A公司签了协议书,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做了约定。29日,C公司和B公司签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一天,Y某(化名)又和A公司签了具体的施工合同。
后来,因为B公司和Y某(化名)欠A公司工程款,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把Y某(化名)、B公司、C公司告到一审
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和Y某(化名)连带支付A公司工程款194万元。之后,A公司又以
民间借贷纠纷把Y某(化名)告上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原因是A公司和Y某(化名)签订的支出凭证等票据大部分没有Y某(化名)签字,只有部分支出凭单备注“借款”,在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很难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
一审、二审都败诉后,A公司找到了王晓营律师。王晓营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到一审法院。可一审法院觉得A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很多领款人处没有Y某(化名)签名,而且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就认定A公司对法律关系进行了自认,还认为款项往来和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有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到了二审阶段,王晓营律师的专业能力充分展现出来。她仔细阅读和本案相关的判决书,查找大量类似案例,把前判决书中Y某(化名)确认收到的A公司相关款项列出来,找出前判决中Y某(化名)已承认收到的
支票存根共计40万元。二审的争议焦点是Y某(化名)从A公司收到相应款项有没有合法依据。庭审中,Y某(化名)提交收条证明自己在工程中有垫付出资行为,但A公司对收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认可。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收条不足以证明Y某(化名)所说的垫付费用等内容,没有采信。A公司在另一个案子里曾请求按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价格结算工程款,但判决是按A公司与Y某(化名)签订协议的价格结算。综合全案证据,A公司与Y某(化名)之间不存在给付工程差价款的约定,而且B公司说把从C公司处领取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都给了Y某(化名),在Y某(化名)已经从B公司得到工程差价款的情况下,再从A公司处领取工程款差价就没有合理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晓营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认定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
王晓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也积累了宝贵的办案心得。一方面,她和客户充分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细节。本案的核心争议是Y某(化名)取得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因为关联判决按A公司与Y某(化名)协议结算工程款,不存在工程款差价,所以Y某(化名)从A公司获得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另一方面,深厚的法律功底是分析法律问题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构成自认,但王晓营律师指出,这是A公司缺乏
法律知识导致案由定位错误,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
这起案件的成功逆转,充分体现了王晓营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她深入研究案件,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客户有效沟通,为A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在商业纠纷频繁发生的当下,王晓营律师就像守护正义的勇士,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难题,保驾护航。如果在北京遇到
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问题,王晓营律师会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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