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律所王晓营律师:凭借丰富阅历助A公司在不当得利案二审逆袭
解析
在法律的复杂迷宫中,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充满挑战的冒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王晓营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披荆斩棘,为委托人赢得了公正与权益。下面让我们走进王晓营律师代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感受她在法律战场上的智慧与风采。
曲折案情,一审败诉困境重重
2010年,B公司针对工程项目向Y某(化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签订工程合同。2011年,Y某(化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等作出约定。同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Y某(化名)与A公司也签订了具体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在工程单价上存在差异。后来,因B公司与Y某(化名)欠付A公司工程款,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Y某(化名)、B公司、C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与Y某(化名)连带支付A公司工程款194万元。此后,A公司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Y某(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A公司与Y某(化名)签订的支出凭证等票据绝大部分并无Y某(化名)签字,且在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款项往来系民间借贷关系。
临危受命,王晓营律师精准出击
在A公司一审和二审均败诉、陷入绝望之时,王晓营律师接受了委托。她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指出Y某(化名)利用合同差价从A公司处得到不属于其的工程款。然而,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存在诸多问题,不能证明Y某(化名)实际获得了50万元,且认定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构成对法律关系的自认,与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有关,因此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逆袭,专业智慧扭转乾坤
二审中,王晓营律师并没有气馁。她详细阅读了与本案相关的判决书,查找了大量类似案例,将前判决书中Y某(化名)确认收到的A公司的相关款项加以罗列,共找出前判决中Y某(化名)已经承认收到的支票存根共计40万元。同时,她系统阐述了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针对二审上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Y某(化名)从A公司收到相应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庭审中,Y某(化名)提交收条证明其在工程中有垫付出资行为,但A公司对收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收条不足以证明Y某(化名)所称垫付费用等内容,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A公司与Y某(化名)之间并不存在给付工程差价款的相应约定内容,并且在Y某(化名)已从B公司处得到工程差价款的情形下,其再从A公司处领取工程款差价就无合理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晓营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
办案心得,专业素养铸就成功
王晓营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并非偶然。她强调与客户充分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的重要性。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Y某(化名)是否有取得相应款项的合法依据,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她发现与本案关联的建设工程纠纷判决是依据A公司与Y某(化名)之间的协议书中的工程款结算,不存在工程款差价,Y某(化名)从A公司获得的款项也就无法律上的依据,应当返还。同时,深厚的法律功底是分析法律问题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构成自认,但王晓营律师指出,自认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当事人明确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而本案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晓营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她在面对复杂的案件和不利的局面时,始终保持冷静和坚定,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委托人找到了胜诉的关键。如果您正面临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商事仲裁、保险理赔等法律问题,王晓营律师无疑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她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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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20年
擅长:
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股权激励、融资借款、债权债务
亮点:
获得“最受欢迎律师奖”等1项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债权人只通知部分保证人还款的视为已通知全体保证人还款”等3个债权债务案例。
律师简介
王晓营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81068560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2006开始律师执业,长期专注于公司法法律研究,擅长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增资纠纷、股权代持纠纷等各类股东争议诉讼,同时对证券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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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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