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多职的王晓营律师:20年坚守,用专业为委托人撑起法律一把伞
解析
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充满挑战的航行,而王晓营律师就是那位经验丰富、技艺高超的领航者。她在法律行业深耕20年,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众多复杂案件,为委托人排忧解难。下面,就让我们走进王晓营律师代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感受她的专业魅力。
2010年,B公司针对工程项目向Y某(化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签订工程合同。2011年,Y某(化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等作出约定。同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Y某(化名)又与A公司签订具体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在工程单价上存在差异。后来,因B公司与Y某(化名)欠付A公司工程款,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Y某(化名)、B公司、C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与Y某(化名)连带支付A公司工程款194万元。此后,A公司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Y某(化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
在此困境下,委托人找到了王晓营律师。王晓营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但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不能证明Y某(化名)实际获得了50万元,且认定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构成对法律关系的自认,款项往来与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有关,Y某(化名)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王晓营律师没有气馁。在二审中,她紧紧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Y某(化名)从A公司收到相应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庭审中,Y某(化名)提交收条证明其在工程中有垫付出资行为,但A公司对收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王晓营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引导二审法院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收条不足以证明Y某(化名)所称的垫付费用内容,不予采信。同时,A公司在另案中请求按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价格结算工程款,但判决结果是按照A公司与Y某(化名)签订协议的价格结算,这表明A公司与Y某(化名)之间并不存在给付工程差价款的约定。而且,B公司称已将从C公司处领取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均给付Y某(化名),在Y某(化名)已从B公司处得到工程差价款的情形下,其再从A公司处领取工程款差价就无合理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晓营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
在这起案件中,王晓营律师总结了宝贵的办案经验。首先,与客户充分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至关重要。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Y某(化名)是否有取得相应款项的合法依据,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王晓营律师发现由于建设工程纠纷判决依据的是A公司与Y某(化名)之间的协议书中的工程款结算,本案不存在工程款差价,Y某(化名)从A公司获得的款项也就无法律上的依据,应当返还。其次,深厚的法律功底是分析法律问题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构成对法律关系的自认,但王晓营律师指出,这是A公司缺乏法律知识导致的案由定位错误,自认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当事人明确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而本案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
王晓营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专业、责任与担当。她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不懈的努力,成功为委托人逆转了不利局面,挽回了经济损失。20年的法律生涯,王晓营律师在股权纠纷等领域不断深耕,她就像一座明亮的灯塔,为众多企业和投资者在法律的海洋中指引方向,成为他们值得信赖的法律依靠。
报告编号:NO.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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