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场
官司都如同一场艰难的战役,律师则是当事人在这场战役中最可靠的战友。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王晓营律师,凭借着20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在
股权纠纷等领域已经树立起了良好的口碑。她深厚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智慧,在众多案件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下面,就让我们一同走进王晓营律师代理的一起极具挑战性的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0年,B
公司就工程项目向Y某(化名)出具了授权
委托书,让其签订工程合同。次年,Y某(化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了工程内容和合同价款等事项。与此同时,C公司与B公司也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这两份合同的工程单价存在差异。后来,因为B公司与Y某(化名)欠付A公司工程款,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Y某(化名)、B公司、C公司告上一审
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与Y某(化名)连带支付A公司工程款194万元。之后,A公司又以
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Y某(化名),要求其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A公司与Y某(化名)签订的支出凭证等票据绝大部分并无Y某(化名)签字,且仅有部分支出凭单上备注有“借款”二字,考虑到双方曾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款项往来系民间借贷关系。
在遭遇两次败诉后,A公司委托人焦急万分,辗转找到了王晓营律师寻求帮助。王晓营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但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存在问题,不能证明Y某(化名)实际获得了50万元,还认定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构成对法律关系的自认,同时认为款项往来与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有关,Y某(化名)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再次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王晓营律师没有丝毫气馁。在二审阶段,她展现出了专业律师应有的坚韧和细致。她详细阅读了与本案相关的所有判决书,并且查找了大量的类似案例。她将前判决书中Y某(化名)确认收到的A公司的相关款项仔细罗列出来,共找出前判决中Y某(化名)已经承认收到的
支票存根共计40万元。同时,她系统地阐述了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为二审上诉进行了充分且扎实的准备。
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Y某(化名)从A公司收到相应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庭审中,Y某(化名)提交收条,试图证明其在工程中有垫付出资的行为,但A公司对收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收条不足以证明Y某(化名)所称其为A公司垫付相应费用等内容,因此不予采信。A公司在另案中曾请求按照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价格来结算工程款,但该案判决结果未依据该合同结算,而是按照A公司与Y某(化名)签订协议的价格来结算工程款。综合全案证据,A公司与Y某(化名)之间并不存在给付工程差价款的相应约定内容,并且二审庭审调查中B公司称其将从C公司处领取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均给付Y某(化名),在Y某(化名)已从B公司处得到工程差价款的情形下,其再从A公司处领取工程款差价就无合理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晓营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王晓营律师的专业与智慧。她与客户充分沟通,对案件细节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她深厚的法律功底让她能够准确分析法律问题,识破一审法院关于“自认”的错误认定。在面对一审和二审的不利局面时,她没有丝毫退缩,而是通过细致的工作和充分的准备,最终为委托人赢得了胜利。
王晓营律师用20年的时间,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只是她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缩影。相信在未来,她会凭借着专业的能力、丰富的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舞台上书写更多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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