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宿迁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以及重大民商事案件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就是江苏大楚
律师事务所的黄贺律师。
黄贺律师毕业于
扬州大学,拥有法学学位,至今已有11年的执业经验。他不仅是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刑事部主任,还是宿迁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其职业生涯中,荣获了诸多荣誉,如2014年办理的“张某(化名)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获得“宿迁市
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1年3月获得“2020年度优秀律师”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同时,他还是原宿迁广播电视台法力无边节目特邀嘉宾,其专业形象深入人心。
在刑事辩护领域,黄贺律师可谓是经验丰富、成绩斐然。他擅长处理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受贿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多起无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成功辩护案例。其中,“陈某(化名)被控合同诈骗最终判决无罪案”入选“扬子鳄刑辩联盟精选刑事案例集”。
以2024年陈某(化名)涉嫌“组织偷越GBJ罪”一案为例,
公诉机关在陈某(化名)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建议量刑6 - 7年。但黄贺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件,认为陈某(化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GBJ罪及偷越GBJ罪
罪名无异议,但应当认定陈某(化名)的行为系组织他人偷越GBJ罪的从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畸重,应当降档处罚。他通过对陈某(化名)讯问笔录以及其他被告人讯问笔录的分析,指出陈某(化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起到传达的作用,并无“蛇头”的联系方式,也未与蛇头之间建立帮助他人越GBJ的意思联络,且偷渡的具体路线也不是陈某(化名)安排的。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陈某(化名)为从犯,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取得了罪轻的良好效果。
还有2019年刘某(化名)涉嫌
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安机关根据某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刘某(化名)划伤车辆损失数额超过2000元,构成寻衅滋事罪并立案侦查。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该案证据存在问题。鉴定报告对四辆车被划部位鉴定程序违法,未到实际受损车辆处核查,也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具有科学性。且除一位车主报案外,其他车主未报案,也未指认划痕,因此其他车辆的划痕价值鉴定不应作为依据。最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起诉。
在2017年李某(化名)
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化名)犯交通肇事罪。黄贺律师作为李某(化名)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李某(化名)驾驶的机动车具有安全隐患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且被害人死亡与李某(化名)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不擅自出院,接受治疗,可能避免死亡后果。二审期间,黄贺律师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提交辩护词,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李某(化名)免予刑事处罚。
除了刑事辩护,黄贺律师在合同纠纷及重大民商事案件领域也颇有建树。以泗洪县瑶沟乡某小区项目的合同纠纷为例,陈某(化名)、卢某(化名)、俞某(化名)三人合伙挂靠在乙公司名下承建该工程,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保证金和借款。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三种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并签订《协议书》。后来因工程进度问题,三人决定先行收取购房者的购房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与甲公司结算。但工程被甲公司单方面收回,工程款未结算,甲公司拒绝扣减工程款支付购房者剩余购房款,三人无力另行支付,房屋未交付。甲公司以三人涉嫌诈骗购房户购房款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检察院指控陈某(化名)构成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两罪,建议数罪并罚,综合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文中未提及此案最终结果,但可以想象黄贺律师会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黄贺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近千件案件,形成了严谨、高效、专业、务实的办案风格。他始终奉行“专心致志、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担任了包括宿迁市苏x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绿xx动有限公司、北京xx环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他一直秉承着“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的服务理念,以极致的专业知识、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办案思维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黄贺律师将继续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及重大民商事案件等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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