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宿迁的法律界,黄贺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法律人士。他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目前就职于江苏大楚
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以及重大民商事案件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黄贺律师毕业于
扬州大学,拥有法学学位。2021年8月,经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认定为“三级律师”。他不仅是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刑事部主任,还是宿迁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他曾荣获多项荣誉,2014年办理的“张某(化名)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获得“宿迁市
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1年3月获得“2020年度优秀律师”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此外,他还曾是宿迁广播电视台法力无边节目特邀嘉宾。
自执业以来,黄贺律师办理了近千件案件,积累了极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办案技巧。他始终秉承“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的服务理念,以极致的专业知识、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办案思维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在刑事辩护领域,黄贺律师尤其擅长处理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受贿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多起无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成功辩护案例。其中,“陈某(化名)被控合同诈骗最终判决无罪案”入选“扬子鳄刑辩联盟精选刑事案例集”。
2024年,陈某(化名)因涉嫌“组织偷越GBJ罪”被提起
公诉,GSJG在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建议量刑6 - 7年。黄贺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陈某(化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GBJ罪及偷越GBJ罪
罪名无异议,但应当认定陈某(化名)的行为系组织他人偷越GBJ罪的从犯。他通过仔细研究陈某(化名)的讯问笔录、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等证据,指出陈某(化名)在整个犯罪行为中仅仅起到传达的作用,并无“蛇头”的联系方式,也未与蛇头之间建立帮助他人越GBJ的意思联络,且偷渡的具体路线也不是陈某(化名)安排的。最终,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从犯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陈某(化名)犯组织他人偷越GBJ罪,
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此案经辩护人挖掘辩点,最终取得了罪轻的良好效果。
2019年,刘某(化名)
醉酒后可能划伤了四辆奔驰车,公安机关以
寻衅滋事罪对其立案侦查。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某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存在问题。鉴定机构并未到各实际受损车辆处核查,未通知任何案件当事人到场,也未进行任何的现场勘察,鉴定程序违法,且鉴定的样品、范围存在争议。辩护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最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起诉。
2017年,李某(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严某(化名)死亡,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化名)犯
交通肇事罪。李某(化名)不服,委托黄贺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李某(化名)驾驶的机动车具有安全隐患并不必然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且被害人死亡与李某(化名)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无直接性的因果关系。二审期间,经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提交辩护词,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李某(化名)免予刑事处罚。
在合同纠纷和重大民商事案件领域,黄贺律师同样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014年,陈某(化名)、卢某(化名)、俞某(化名)三人合伙挂靠在江苏某公司名下承建泗洪县瑶沟乡某小区项目,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保证金和借款。后期甲公司无力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提出三种支付方式并签订《协议书》。但工程因资金周转问题进度慢,被甲公司单方面收回。陈某(化名)三人因垫资太大,无力另行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最终房屋未交付给三位购房人。甲公司以三人涉嫌诈骗购房户购房款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检察院指控陈某(化名)构成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两罪,建议数罪并罚,综合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黄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陈某(化名)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贺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形成了严谨、高效、专业、务实的办案风格。他始终奉行“专心致志、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担任了包括宿迁市苏x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绿xx动有限公司、北京xx环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无论是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还是重大民商事案件,黄贺律师都以其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了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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