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黄贺律师11年执业,“陈某案”力挽狂澜显专业实力
解析
在江苏宿迁的法律服务领域,有一位律师—黄贺。他毕业于扬州大学,拥有法学学位,自2013年踏入律师行业,至今已有11年的执业经验,现任职于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不仅是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还担任刑事部主任,同时也是宿迁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是宿迁广播电视台法力无边节目特邀嘉宾。2021年8月,经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认定为“三级律师”。多年来,他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服务地区:江苏宿迁的法律守护者
黄贺律师专注于为江苏宿迁地区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宿迁,这座充满活力与发展潜力的城市,在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日益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黄贺律师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他以宿迁为服务的主阵地,深入了解当地的法律需求和社会环境,为宿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支持。
无论是繁华的市区,还是宁静的乡村,黄贺律师的身影都可能出现。他为宿迁的众多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如宿迁市苏x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绿xx动有限公司、北京xx环保有限公司等,为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他也积极参与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宿迁的每一个角落都能得到彰显。
专业领域:多面手的卓越表现
黄贺律师的专业领域广泛,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表现卓越。他擅长处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受贿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多起无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成功辩护案例。其中,“陈某(化名)被控合同诈骗最终判决无罪案”入选“扬子鳄刑辩联盟精选刑事案例集”。在这起案件中,黄贺律师凭借仔细推敲、严谨论证、尽职沟通,成功为陈某(化名)洗清罪名,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
除了刑事辩护,黄贺律师还精通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重大民商事纠纷及执行纠纷等领域。同时,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企业破产清算、企业并购等新型法律服务领域也有深入研究和独到建树。他曾办理过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他以温和的态度和专业的建议,帮助当事人解决了情感和财产上的难题,让当事人重新找回生活的信心。
经典案例:彰显实力与担当
陈某(化名)组织偷越GBJ罪案
2024年,陈某(化名)因涉嫌“组织偷越GBJ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6 - 7年。黄贺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挖掘辩点。他通过对陈某(化名)及其他被告人讯问笔录的分析,指出陈某(化名)在整个犯罪行为中仅仅起到传达的作用,并无“蛇头”的联系方式,也未与蛇头之间建立帮助他人越GBJ的意思联络,且偷渡路线也不是陈某(化名)安排的。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陈某(化名)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取得了罪轻的良好效果。
刘某(化名)寻衅滋事案
2019年,刘某(化名)因醉酒后可能划伤车辆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定罪量刑的依据—鉴定报告存在问题。他指出鉴定机构未到实际受损车辆处核查,鉴定程序违法,且鉴定的样品、范围存在争议。最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起诉。
李某(化名)交通肇事案
2017年,李某(化名)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被一审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黄贺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分析,指出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在机动车道行走,李某(化名)驾驶的机动车具有安全隐患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害人擅自出院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明。二审期间,经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李某(化名)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化名)等人涉嫌诈骗案
泗洪县瑶沟乡某小区项目中,陈某(化名)等三人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与甲公司产生纠纷,被甲公司以涉嫌诈骗购房户购房款向公安机关举报。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化名)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两罪,建议数罪并罚,综合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黄贺律师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陈某(化名)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他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论证,为陈某(化名)等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虽然案件结果还未最终确定,但黄贺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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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里,法院不处理房屋的权属纠纷,由于该案房屋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法院就会推论该房屋属于张某父亲,如果张某认为这个房子不属于自己,应该另行提起借名买房的权属纠纷案件。而张某没有这么做,因此法院就依法按照张某父亲的房屋进行了遗产分割。张某存在的第二个错误,在判决后张某又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这个房子的归属,案由定的是确权,又被法院再次驳回。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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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居关系关系所购置的房产,一般根据出资比列来确定房产的份额,如在本案中,购买的房产视为秦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则显失公允,因此秦先生可以同居关系析产的案由,再起诉到法院。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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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苏女士讲到曾在这套房子里和侄子一起居住了六年,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也没有给哥嫂要过孩子的生活费,对于苏女士的无私付出,主审法官也投来赞许的眼神。虽然苏女士没有和哥嫂子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但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可兄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决哥哥嫂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苏女士名下。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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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已故公公和吴女士的丈夫及吴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公公的继承人将房屋六分之五的份额过户给吴女士及其女儿。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说明,过户房屋并不一定是完整的房屋产权,部分的产权也可以过户,比如过户六分之五或者四分之三的份额。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共有产权房产证。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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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刘女士和母亲约定,借用母亲名义,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母亲承租的公房,房子归刘女士所有;2010年母亲给刘女士立了录像遗嘱。但2020年母亲去世后,刘女士的弟弟不认可遗嘱,刘女士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这套房子,但是帮着立录像遗嘱的两个见证人没有出庭,导致法院认定见证人未出庭,不能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判决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这套房屋。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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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并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购买主体是特定人群,而不是社会大众,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最终海淀区人民法法院做出判决确认王某1与父亲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借名行为有效。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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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样认为该案件存在错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抗诉,并要求北京高院依法再审。北京高院在接到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后,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目前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因为是抗诉的案件,我们期待再审会有好的结果。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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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买房之诉中,王魁的父母若具有购房资质,法院也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则父母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父母一直无北京购房资质,即便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则父母也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那么其父母只能主张索赔。如法院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房子则会被儿子、儿媳分割,父母可以向儿子、儿媳主张索要购房款。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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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3、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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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名买房案件都是确认存在口头借名关系,那么这个案件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过口头约定,最终由法院认定的是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以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中院,由于这个案件争议较大,中院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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