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有着无数的暗流与漩涡,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王晓营律师,这位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就是那在法律战场中无畏前行的勇士,凭借着二十年的深耕,为众多客户扭转诉讼乾坤。
王晓营律师自2006年开启执业生涯,便长期专注于
公司法法律研究。她在各类
股东争议诉讼领域如鱼得水,
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增资纠纷、股权代持纠纷等都难不倒她,同时对金融诉讼类案件也有深入研究。过去二十年,她成功代理过上百件股权相关诉讼案件,执业生涯代理商事诉讼
仲裁案件近千件,多次帮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她不仅有着深厚的
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
辽宁大学法学专业,后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深造取得硕士学位,还担任着多项重要职务,在行业内有着极高的声誉。
下面这起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更是充分展现了王晓营律师的专业能力与智慧。2010年,B公司针对工程项目向Y某(化名)出具授权
委托书,授权其签订工程合同。2011年,Y某(化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工程内容等作出约定。同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Y某(化名)又与A公司签订具体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工程单价存在差异。之后,因B公司与Y某(化名)欠付A公司工程款,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
法院判决B公司与Y某(化名)连带支付工程款194万元。接着,A公司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Y某(化名)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然而一审、二审均败诉,理由是A公司与Y某(化名)签订的支出凭证等票据绝大部分无Y某(化名)签字,且仅有部分支出凭单备注“借款”,在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下,难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陷入困境之时,A公司找到了王晓营律师寻求帮助。王晓营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认为Y某(化名)利用合同差价从A公司获取不属于他的工程款。但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多处无Y某(化名)签名,且A公司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认定其对法律关系进行了自认,还认为款项往来与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有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的败诉,王晓营律师没有气馁。她详细阅读相关判决书,查找大量类似案例,罗列前判决中Y某(化名)承认收到的款项,系统阐述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为二审上诉充分准备。二审中,争议焦点为Y某(化名)从A公司收到相应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Y某(化名)提交收条证明其有垫付出资行为,A公司不认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收条不足以证明Y某(化名)的主张,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A公司与Y某(化名)之间不存在给付工程差价款的约定,且Y某(化名)已从B公司得到工程差价款,再从A公司领取就无合理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晓营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认定Y某(化名)构成不当得利。
王晓营律师在办案中总结出两点宝贵经验。一是与客户充分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细节,明确Y某(化名)取得款项无合法依据;二是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分析法律问题,指出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构成自认的错误,因为A公司是案由定位错误,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
王晓营律师从业二十年来,始终专注于股东争议解决,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只是她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缩影,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专业与敬业。相信在未来,她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敬业的服务态度,在法律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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