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辩护 > 徐云志律师:凭川大硕士背景破“套路贷”等多起疑难案件

徐云志律师:凭川大硕士背景破“套路贷”等多起疑难案件

2025.12.16 刑事辩护 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山东青岛的法律界,徐云志律师可谓是声名远扬。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是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也是青岛市城阳区“阳光城阳”法治巡回宣讲团讲师,还多次作为特邀律师嘉宾登上青岛广播电视台的节目。从业7年来,徐云志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复杂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辩护与控告、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他带领的团队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为众多委托人争取到了撤案、不起诉、缓刑和从轻处罚的结果,其中经济犯罪成功辩护案件更是亮点纷呈。
在徐云志律师办理的经济犯罪成功辩护案例中,每一个都展现了他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比如黄某(化名)盗窃罪案,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徐云志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为黄某(化名)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李某诈骗罪案亦是如此,同样涉案金额巨大,最终也获得了缓刑。这些成功案例不仅体现了徐云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精准策略,更彰显了他为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的精神。
而在众多经济犯罪辩护案例中,尹某(化名)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尤为引人注目。这起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四百余万,在经济犯罪领域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况。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法律惩处往往较为严厉。然而,徐云志律师并没有被巨大的涉案金额和复杂的案情吓倒。他首先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深入研究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同时,他多次会见尹某(化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尹某(化名)有利的线索。
在庭审过程中,徐云志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从多个角度为尹某(化名)进行辩护。他指出尹某(化名)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并非主要的犯罪实施者,且具有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他还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了严谨的分析和质证,指出部分证据存在的瑕疵和不足,有力地削弱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力度。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徐云志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尹某(化名)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一结果对于尹某(化名)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转机,不仅避免了长时间的牢狱之灾,也为他的未来生活和工作保留了希望。
除了尹某(化名)案,郝某(化名)诈骗罪案也充分体现了徐云志律师的辩护技巧。在这起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初被认定为巨大,但徐云志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分析,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和情节,成功将涉案金额从金额巨大减少为金额较大。这一转变直接导致了量刑的大幅降低,郝某(化名)最终仅被判处10个月的刑罚。这种精准的辩护策略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握能力,让徐云志律师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脱颖而出。
蔡某某(化名)诈骗罪案同样是徐云志律师的经典之作。在这起案件中,涉案金额一百八十多万,如果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蔡某某(化名)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徐云志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发现蔡某某(化名)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于是,他在辩护过程中,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说服法庭改变罪名为职务侵占。最终,蔡某某(化名)仅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相比诈骗罪的刑期大幅度减少。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徐云志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也展现了他在辩护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灵活应变能力。
张某某(化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案也是徐云志律师经济犯罪辩护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涉案金额约一千二百万,且张某某(化名)无力退赃退赔和缴纳罚金。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面临较重的刑罚。然而,徐云志律师并没有放弃,他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和研究,为张某某(化名)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他强调张某某(化名)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最终,法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仅判处张某某(化名)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再次证明了徐云志律师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素养。
徐云志律师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成功并非偶然。他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在面对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时,他能够冷静分析,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的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转机,也为法律界树立了榜样,让人们看到了刑事辩护的价值和意义。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徐云志律师将继续书写更多的辉煌篇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21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徐云志

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徐云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 342

    精选解答
  • 6803

    阅读量
  • 山东盈康律所高级合伙人徐云志:川大硕士背景成就卓越律师
    徐云志是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学历让他专业扎实。他身兼多职,带领律所刑事团队声名远扬,是法治宣讲团讲师,还是媒体法律嘉宾。其团队在各类案件成绩显著,如无罪、暴力、经济犯罪辩护都有成功案例。他口碑良好,是多面法律专家,未来会继续为法治出力。
  • 四川大学硕士徐云志(1370220********14):专业迅速
    青岛徐云志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4)是法律界的优秀人物。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有法学硕士学位,是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与刑事团队负责人,其团队能提供多领域法律服务。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获青岛市城阳区十佳律师称号。他在无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方面成果显著,团队力争将刑事辩护艺术发挥到极致,未来会继续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 徐云志律师(1370220********14):川大深造!
    青岛徐云志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4)是法律界佼佼者。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有法学硕士学位,执业7年,在山东盈康律所任高级合伙人等职。他擅长复杂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多元。其团队在无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上成果显著,如多起案件撤案、改判缓刑等。徐律师获城阳区十佳律师称号,会继续为当事人权益和社会正义努力。
  • 山东盈康律所高级合伙人徐云志:川大背景铸就法律传奇
    徐云志律师是山东青岛城阳区他是山东盈康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擅长复杂争议解决,带领团队办过数百件刑事案件,有不少成功辩护案例。他打造多元化律师团队,还担任多个普法讲师职务,为企业、学校做讲座。此外,他是媒体特邀嘉宾,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建设。
  • 山东盈康律所徐云志:川大硕士律师,用专业服务社会守护正义
    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的徐云志律师是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他有7年执业经验,毕业于四川大学,有法学硕士学位。他身兼多职,擅长复杂争议解决。团队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无罪、暴力、经济犯罪辩护都有成功案例。律所还有优秀民商事律师团,能提供全方位服务。此外,他积极参与普法,坚守法律人使命,未来会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 你好,徐律师,
    你好,请问有什么法律问题
  • 你好 徐律师
    你好详细情况
  • 你好,徐律师!
    你好 请问想咨询什么呢?
  • 你好!徐律师,
    你好,需了解情况 建议听取律师专业意见,谨慎核实清楚,如需帮助可点击主页进行一对一咨询!
  • 劳动仲裁能否云开庭,让律师云开庭
    远程视频开庭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一个探索,但是目前对于该制度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对远程视频开庭在实务操作方面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进而有助于我们对该制度的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远程视频开庭是电讯科技发展推动的结果,必将为提高司法效率、提高便民诉讼服务水平发挥重要作用。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远程视频开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简要阐述,与大家商榷。 一、远程视频开庭的特性和存在的问题 远程视频开庭系传统庭审形式的有益补充,是在特定情况下,以网络视频音频等电讯技术为连接媒介,将审判庭设置为主庭和分庭形式进行的庭审,具有便民性、技术性、异地性、同一性、空视性、局限性等特性。 作为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庭审方式,远程视频开庭在方便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在实务运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须予以重视和解决。主要有:一是认识上的偏差。有人认为只要能够与法庭进行视频音频对接就可进行视频开庭,忽视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二是没有严格遵循庭审合法性原则,相关管理工作缺失。三是盲目扩大化运用远程视频开庭,忽视其局限性对案件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远程视频开庭的制度保障 1.应当以合法性为生命基础 远程视频开庭是所涉案件审判活动的重心,其操作规范须符合诉讼法关于开庭审理的程序性规定,应具备通常开庭的基本要素和有效管理,这是远程视频庭审的生命基础。庭审中审判人员与相关诉讼参加人同时同场的特点,决定了远程视频开庭与传统庭审方式并不能有本质上的不同,无论远程法庭在什么地方,都应严格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程序,在审判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下进行相关庭审活动。 2.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诉求的直接言词表达,是庭审的必然要素和表现形式,失去它,庭审将无意义。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要求当事人直接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只有经过质证,法官才能依法确定定案依据。虽然远程视频开庭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庭参加诉讼,但是仍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让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远程视频开庭时,两地诉讼参加人不仅能够互相观察到对方的言行举止,还能双向互动交流。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应该能够参与完成身份信息核实、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庭审流程,针对案件事实和定性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种情形应与双方当事人面对合议庭当庭陈述不存在太大的差异,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契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3.应当建立庭前会议制度 鉴于主庭与分庭存在于不同物理空间,有必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甚至有些工作须在庭前完成,才能保证庭审活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因此,应建立远程视频开庭的庭前会议制度,其主要任务有:一是完成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确认工作。二是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做电子扫描建档,以备在举证质证环节实时播放。这样能够破解远程视频开庭中证据传递和辨认的难题。三是向当事人说明远程视频开庭的特点及相关事项。对于所做的庭前准备工作,应以笔录、音像等合法形式记录在案。据此,远程视频庭审可在法律框架内适当简化有关程序。 4.应当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外,远程视频开庭应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保障公众对庭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体应当做到:一是依法庭前公告案由和庭审的时间地点,地点包括主庭和分庭的地点;在公告中简要说明适用远程视频开庭的理由。二是依法庭审公开,方便两地公众旁听庭审,使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远程视频开庭程序规范的完善及建议 1.案件的选择与启动 案件选择。鉴于远程视频开庭存在受限因素,应侧重选择技术条件许可且案情不过于复杂的案件进行远程视频开庭。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此司法解释为远程视频开庭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规定设置在简易程序一章中,说明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适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为贯彻司法便民原则,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出现当事人因特定事由不能到法院出庭情形,笔者认为,也可参照规定适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 庭审启动。远程视频开庭的启动,应遵循当事人自愿选择为主要启动因素的原则。首先,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要件,法院不宜主动启动,当事人的申请须有正当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次,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后,认为适用远程视频开庭不致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且在技术上能够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审理。 2.远程法庭的场所选择 分庭可根据情况灵活设置,但应侧重于相关司法工作场所,如具备条件的其他法院审判庭或视频室、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场所等,必要时可设置在符合条件的医院或家庭,以保证庭审的严肃性和安全性。 3.审判工作人员的配置 笔者认为,无论主庭或是分庭,都是审判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都应当有审判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和监督,在分庭需要配置至少两名审判工作人员。在操作方面,合议庭主体和一方当事人身处法院主庭现场,可指派一名合议庭成员和一名审判辅助人员,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分庭参加庭审;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一方当事人身处主庭现场,指派两名审判辅助人员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分庭现场参加庭审。 4.远程视频开庭的技术保障 人民法院需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工作;应当在法院建立远程视频审判庭,做好机制保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远程开庭设备,保障能够在不同处所机动设置远程视频法庭。为保证庭审效果,最好配备专业化的庭审软件。两法庭间视听信号传输应当稳定、录音录像效果清晰。 5.庭审流程管理 庭前告知与身份核对。决定远程视频开庭审理的,应将庭审相关注意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在核对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情况方面,应当确保到庭的是庭前审核确认的适格当事人,方可宣布开庭,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庭审组织与实时处置。远程视频法庭“一庭两地”的特点,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互动交流显得尤为重要,不单要组织好庭审流程,还要密切注意法庭环境和当事人在庭上的举动,对突发情况及时处理。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出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退庭情形,审判工作人员应进行劝导,讲明无正当理由退庭的法律后果。如果该当事人仍无正当理由退庭,法庭有权依照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退庭的规定进行处理。 举证质证与新的证据的出示。庭审中,对于质证的书证材料,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的,可在线播放扫描件进行质证;各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不再质证。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供的新的书证材料,应通过文件扫描和接收设备进行远程电信传输,传输的书证材料经与原件比对无异后可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笔录校阅与视频存档。庭审结束,各方当事人即应在线校阅庭审笔录。校阅后,主庭和分庭的工作人员均应及时将庭审笔录打印交当事人签字捺印,分庭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分庭当事人签字捺印的庭审笔录带回入卷。对庭审视听电子数字文档应当刻录数字光盘入卷。 文件送达与电传送达。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适用远程视频开庭的诉讼文书送达方面,除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外,也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相关电子电传方式送达的,必须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明确的书面确认。但裁判文书不适用直接电子送达。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