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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桂芦斌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表现出色,为当事人成功维权。
桂芦斌律师在
公司经济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事等领域具备专业能力。他执业期间独立处理过大量诉讼业务和非诉法律事务,代理过多起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案件,还担任了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了解桂芦斌律师在公司经济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表现。
2020年11月20日,原告王某经人介绍,与某运营公司关联人员柳某通过微信就投资“火炬新视界”项目进行磋商。柳某向王某提供了某运营公司尾号0116的民生银行账户,王某向该账户转账5万元,并附言“投资款”。同日,鲁某向王某发送了相关小程序及市场分润文件。双方口头达成投资协议,约定王某投资5万元用于某运营公司经营项目。然而,项目未能正常开展,王某于2020年12月27日向柳某提出退款,柳某回复“过完元旦给你”。但此后,经多次催讨,某运营公司及柳某均未退款。无奈之下,王某将某运营公司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投资款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某运营公司辩称,该5万元系原告与柳某的个人纠纷,柳某与公司无关,原告实际投资的是
重庆某公司经营的项目,公司对原告打款不知情,款项当天即被转至重庆某公司,原告应向柳某和重庆某公司主张权利。
王某委托桂芦斌律师代理本案后,桂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他首先梳理证据,整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空白
合伙协议文本等,以此证明王某与某运营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合意,柳某系代表某运营公司进行磋商和收款。接着,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查明某运营公司与重庆某公司、
深圳某商业控股公司、深圳某技术服务公司系关联企业,共同运营“火炬新视界”项目,柳某、李某龙、王某等人系关联公司的
股东或高管。同时,他还检索到本院已生效的(2021)粤0307民初19846号案件,将该案判决作为重要参考提交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桂律师论证柳某的行为构成
表见代理,某运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庭审代理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桂律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围绕合同相对方、退款承诺、关联公司责任等核心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通俗化解释:打个比方,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正式授权去卖李四的房子,但张三拿着李四的
房产证,还跟
买房的王五说自己是李四的代理人,王五有理由相信张三能代表李四卖房,那这个卖房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可能是有效的,李四得认这个账。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柳某并非某运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持有公司空白合同、掌握公司账户,王某有充分理由相信柳某能代表某运营公司。所以柳某与王某协商投资事宜并收取投资款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某运营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即便其法定代表人声称不知情,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王某。
桂律师提出了全面且有说服力的代理意见。他指出,某运营公司系合同相对方,王某与柳某协商合作时,柳某持有公司空白合同并提供公司银行账户,双方虽未签署正式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投资合同关系。柳某代表某运营公司同意退款,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双方协商一致可
解除合同,某运营公司应履行退款义务。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包某将公司印章等交由他人保管应视为授权。即便认定未签订合同,某运营公司收取款项构成
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176条,亦应返还。利息应自退款承诺逾期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桂芦斌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某运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投资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指出,原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并无过错,某运营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款项往来和纠葛,均与原告无关。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桂芦斌律师在处理公司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专业知识扎实,能够精准运用法律条文,在证据收集、法律关系论证等方面经验丰富。他重视表见代理的举证与论证,善用关联案件生效判决,即便合同未成立,也能以不当得利作为备位主张,为当事人的诉求提供双重保障。同时,他还能合理确定利息起算点,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在商业投资、合同签订等方面遇到法律纠纷,不妨像王某一样,寻求桂芦斌律师的专业帮助,让专业的人替你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找准方向,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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