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同行恶意竞争的处理:当事人可与对方协商,要求对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予以赔偿;若对方拒绝赔偿或双方不能赔偿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法赔偿。当事人起诉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报告编号:NO.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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