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碎石致肾破裂:医方抗辩被驳回,医疗纠纷责任谁担?
解析
本案中,患者是一位有大约30年泌尿系结石病史,且伴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的男性。某年7月,患者因血尿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泌尿系结石。医方先后为患者实施左输尿管结石及左肾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术。8月中旬,在左肾结石体外碎石术后仅8小时,患者突发左侧腰背部剧烈疼痛,检查发现左侧创伤性肾破裂、左肾周血肿。医方紧急为患者实施“肾动脉栓塞术+肾动脉造影术”进行止血。患者出院后,以医方诊疗存在过错为由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诉讼中,医方提出抗辩,认为患者术后肾破裂是其自身基础疾病导致,司法鉴定未充分考虑疾病“参与度”,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关键书面证据就是与患者的诊疗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医方遇到的阻碍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对其诊疗行为的审查和认定。
本案核心的法律争议点有两个:一是患者肾破裂的损害后果究竟是由于自身基础疾病导致,还是医方术前评估不足及治疗方案选择不当造成;二是医方是否履行了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
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的包寅律师分析,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等特殊治疗的,要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本案中,医方在术前仅行腹部平片检查,未进一步行超声等检查,未能充分评估结石及肾盂肾盏情况,属于术前评估不到位;结合患者结石位置与大小,直接选择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并非合适方案;且未向患者明确告知除体外碎石外的其他替代治疗方案,违反了告知义务。这些过错与患者肾破裂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法官采纳鉴定意见的逻辑在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方过错的认定,只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明确充分,医方就很难推翻鉴定结论。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医方过错系“主要原因”的结论,判令医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针对此类风险,患者在就医时,要主动询问医生关于病情的详细情况、治疗方案以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并且要求医生将相关内容记录在病历中。医疗机构则要严格落实各项检查评估,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依法履行全面、实质的知情同意与替代方案告知程序。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双方都应尊重鉴定程序,依托专业法律规则进行理性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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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寅律师
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北京
擅长: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调解谈判
律师简介
包寅律师,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5011279282
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专注医疗卫生法律领域,曾任北京多家三甲医院法律顾问,承办医疗纠纷案件上百起,具有国家 GCP 资格。熟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经验丰富、善于化解医患矛盾,工作细致,全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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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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