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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碎石致肾破裂医疗纠纷:律师精准剖析扭转局面

2026.08.23 医疗纠纷 2人浏览举报
解析
包寅律师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医药卫生)专业,是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还曾担任北京市多家三甲医院法律顾问。他熟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承办过大量医疗纠纷案件。他坚持“亲自接待、亲自分析、亲自代理”的执业原则,不搞流水线作业,从证据梳理、鉴定听证到法庭交锋,全程亲力亲为。他凭借对医疗行业现状的深入了解,结合临床实务与鉴定实践,从多个角度剖析案情,精准找出争议焦点,多次成功获得有利的鉴定意见、调解方案和初审判决,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由包寅律师处理的案例,深入了解他在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福建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一起因“体外冲击波碎石术致创伤性肾破裂”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者男,有约30年的泌尿系结石病史,还伴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某年7月,患者因血尿就诊于某医院,医方先后为患者实施了左输尿管结石及左肾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术。然而,在8月中旬行左肾结石体外碎石术后仅8小时,患者突发左侧腰背部剧烈疼痛,检查提示左侧创伤性肾破裂、左肾周血肿。医方为其紧急实施了“肾动脉栓塞术+肾动脉造影术”。患者出院后,以医方诊疗存在过错为由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诉讼中,医方强烈抗辩,认为其碎石操作符合相关诊疗指南及专家共识,患者术后发生肾破裂系其自身长期的双肾阳性结石、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导致,还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未充分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参与度”,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
包寅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其专业复合型的知识背景,真正实现“以医解法、以法护医”。他深度参与案件,全程一对一代理,不转包、不敷衍。利用医学与鉴定资源,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指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过错:术前评估不到位,患者左肾结石位于下盏,且结石细长、长径超过10mm,医方在术前仅行腹部平片检查,未进一步行超声、静脉肾盂造影或腹部CT检查,未能充分评估结石及肾盂肾盏的具体情况;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结合患者结石的具体位置与大小,直接选择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并非适合该病情的治疗方案;违反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义务,医方在实施碎石术前,未向患者明确告知除体外碎石外,临床上尚有其他可选的替代治疗方案(如输尿管软镜碎石术等),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服务员不仅要告诉你这道菜的口味,还要告诉你如果不喜欢这道菜,还有其他什么菜可以选择,并且要得到你的认可后再上菜。在医疗中,医生要把病情、治疗措施、风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都告诉患者,得到患者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治疗。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医方没有向患者明确告知除体外碎石外的其他替代治疗方案,就像服务员没告诉你其他菜品选择就直接上菜一样,这显然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该规则明确了医方有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的义务,支撑了案例中鉴定机构和法院认定医方存在过错的责任划分。
最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左肾破裂手术治疗后状态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二审法院结合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作出终审评判,驳回了医方关于鉴定意见未排除患者自身疾病因素等上诉主张,依法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医方过错系“主要原因”的结论,并据此判令医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包寅律师对这起案例进行了客观评析。他指出,首先,知情同意权不仅包含“风险告知”,更包含“替代方案告知”,本案中医方因未告知可选的替代治疗方案,被认定为过错,体现了法律对患者“实质性知情选择权”的严格保护;其次,诊疗指南是底线,个性化评估是法律要求,医方仅以符合诊疗指南为由抗辩是不充分的,还需结合特定患者的具体病情;最后,推翻司法鉴定意见面临较高难度,医方若对鉴定意见不服,需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反证。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包寅律师深知,这不仅仅关乎经济赔偿,更要考虑生命健康的尊严。如果您正面临医疗纠纷困惑、鉴定难题,包寅律师将以专业素养、实战经验与责任意识,为您提供法律支持,守护您的生命健康权与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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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寅律师
包寅律师
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北京
综评5.0 帮助19人

“口碑律师”

擅长: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调解谈判

律师简介 包寅律师,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5011279282 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专注医疗卫生法律领域,曾任北京多家三甲医院法律顾问,承办医疗纠纷案件上百起,具有国家 GCP 资格。熟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经验丰富、善于化解医患矛盾,工作细致,全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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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寅

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

包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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