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当地,不包分配原则开发使用。
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录用超期服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录用年龄规定上可根据其军龄相应放宽。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退伍军人贷款买车没有优惠政策的。今年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指标提出硬性要求,在安置地选择上进一步放宽限制;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对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