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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现象是否普遍

2022.11.22 刑事辩护 2769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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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漏税现象涉及面广、数量大,手段多样,而极具有隐蔽性。据税务部门透露,在纳税上有问题企业占应纳税企业的59%以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达83%以上。这说明:每年都有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没有被及时收缴。 1、少计收入,多计成本。 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是多数偷漏税企业的主要操作方式。企业为了少交税,往往隐瞒收入而加大财务成本的记载,致使财务帐上体现为低利润甚至零利润或者是负利润。一些企业设立两套财务帐,一套供税务机关检查用的可以少交税的帐,另一套则是企业真实的的财务帐。企业通过伪造假帐或设置帐外帐等手段,隐瞒和转移销售收入和已实现的企业利润,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市场经济使企业必然要想办法将生产成本控制在最小水平而获取最大的利润。然而当涉及纳税的时候,企业投资者却采取加大成本核算的方式,以体现企业的利润较低,从而实现少交税的目的。 企业在进行这方面操作的时候,一般采取如下方法:(1)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帐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支出成本化以达到控制税前扣除比例及夸大当期利润的目的。因为成本由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组成,而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容易混淆,操作起来容易整合。(2)将属于费用项目的帐务处理变为资产,从折旧中递延税前扣除。或将属于资产类科目的支出直接确认费用,做为当期税前扣除。(3)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变为其他限制较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目入帐,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目的。因为这种费用确认以发票为依据,而发票可以虚开。 2、隐瞒或转移库存,制造销售的假象。 一些企业为了少交税,往往采取隐瞒产量或者隐瞒生产的事实,将已经生产的商品采取不记帐或者少记帐方式,虚构未生产或者生产数量很少的假象。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纳税,需要查验生产情况,如果生产情况没有准确记载,税务机关就无法准确征税。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利用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转移收入,转移库存商品,同样可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还有的企业以不存在的交易合同入帐,造成资金流出,增加本期费用,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3、不使用发票,隐瞒销售收入,直接偷税。 一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市场上流通量较大并可以进行零售的商品,对此类商品的销 售,企业往往采取营销网络或者代理销售方式进行,恰恰是这种销售模式给企业提供了大量偷漏税的机会。因为企业直接对批发商或其他的业务代理公司出售产品,是需要提供销售发票的,一旦提供销售发票就必须纳税。很多企业,如药业、食品业,他们自己组建的营销网络一般不需要发票,而采用内部结算方式。许多代理商向生产企业进货时,也不需要发票,因为企业与营销网络及代理商之间的财务结算系统可以直接用现金或者内部结算方式进行。特别是那些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代理商,根本就不需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机关用来控制企业纳税的发票就失去了作用,大量应缴税款就流失了。 4、利用税务管理的缺陷而偷漏税 目前在许多地方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低税负的定额征税方式,这种定税机制计算的纳税依据比实际收入低得很多,实行定税的私企和个体户实际上偷漏税数额远远大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数额。如笔者附近的几家饭店,每日的营业额至少在3000元以上,而这几家饭店每月定税仅150元,可见,他们每月少交税额至少是实际应纳税额的10倍以下。另外,由于一些地方对私企和个体经济实行定税机制,却又规定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税相分离等。这样一来,这些个体、私营业户可以大量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按票面税额完税,另一方面又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扣税,由于票税相脱离,从而导致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还为一些不法分子在享受低税优惠和票税分离的条件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 5、地方政策性减免税收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地方政府权力,对一部分企业减免税收,甚至对土地、矿产等资源以零价出售的方式,帮助企业避税,而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是有一定外资背景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这些企业利用地方政府的优惠税收,低价把原材料卖给乡镇企业,再用高价买回来半成品,从而达到逃税目的。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已经发生了歧视本国企业的倾向,但这些企业利用地方政府的政策偷逃税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6、公民纳税意识差,偷漏税的主观意识强。 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几乎为零,绝大多数公民都缺少必要的纳税意识,对于公民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认为可有可无,只要能够不交税,想方设法也不交。我国已经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多年,但公民个人所得税主要靠个人申报,如果个人不申报,在无法掌握公民收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无法对公民个人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凡是具备纳税标准的公民个人,如果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就会导致大量税款被人为流失。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报告编号:NO.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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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沈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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