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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1.10.17 刑事辩护 98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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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善博

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赵善博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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