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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收回

2021.10.17 综合 1356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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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如果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主自愿放弃承包的土地等情形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证收回后加注作废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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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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