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授权律师代理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理提起诉讼、应诉,提供有关证据,发表代理词,进行一般性辩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由此可见,无具体授权的全权代理为一般代理,非全部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得知,特别代理时的代理事项比一般代理的代理事项宽泛了许多,但也并非全部代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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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8年
擅长: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李键键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石家庄市广播882第一房产节目特邀嘉宾。具有娴熟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每年处理各类案件百余起,接待法律咨询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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