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会出具到案经过的
你好,所谓的投案自首,即在司法机关未发觉其犯罪,或虽被发觉,但是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涉嫌刑事犯罪的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会影响刑事犯罪的量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被刑拘或者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尽可能找到“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与承办人有理、有据、有力地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等具体工作,进行有利辩护。
可委托律师,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减轻处罚辩护
详细描述下情况 根据您叙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完整法律建议,感谢感谢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对于行为人脱保前的犯罪行为而言,由于司法机关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其已经丧失了投案的自动性;而对于行为人脱保这一犯罪后情节而言,由于脱保本身不是犯罪,其自动到案并供述脱保行为亦不能构成自首。因此,除非行为人在取保前便已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否则脱保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主动投案自首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