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物流企业达成合作,共同出资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营运业务。双方书面约定营运收益、成本各占50%,被告提供货源与运营平台,原告作为司机提供驾驶劳务并额外获取劳务费。然而,同年8月,原告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
交通事故并受伤,经鉴定构成
工伤八级伤残。
2022年1月,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结算合同》,解除合作关系,完成各项款项结算,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1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事故造成的
人身伤害及损失与被告无关,由原告自行负责并和保险
公司处理”。
2023年,为办理被告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理赔,双方补签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的《
劳动合同》,被告配合出具工资条等材料,原告据此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最终获赔保险金139800元。
到了2025年,原告以补签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主张与被告存在真实
劳动关系,向
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440702.2元。
表面证据对企业不利
原告持有双方盖章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劳动关系形式要件,且已生效的保险纠纷判决书中曾提及劳动关系相关表述,这使得企业在抗辩时面临证据层面的阻碍。这些看似确凿的证据,让企业的处境颇为艰难。
法律关系定性争议大
案涉关系兼具“原告提供驾驶劳务、获取报酬”的劳动关系特征,与“共同出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特征。准确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关键,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将面临44万余元的全额赔偿责任。
协议效力抗辩难度高
原告主张《转让合同》《结算合同》仅针对合伙财产结算,不涉及
工伤赔偿责任的处置,且相关免责约定无效。企业需要论证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以推翻原告的索赔主张。
证据梳理:还原事实真相
针对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律师清晰梳理补签背景。结合《转让合同》《结算合同》中关于合伙出资、收益分成、责任划分的明确约定,还原双方实际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本质。证明劳动合同仅为配合保险理赔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主张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
法律适用:厘清关系边界
律师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劳动报酬特征”“风险承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用工责任规则”三个维度展开充分论述。明确原告作为合伙方有权参与利润分配,并非仅接受企业管理的劳动者,其主张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
协议效力:免除企业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免责约定无效”主张,律师举证证明《结算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已就合作解除后的全部权利义务进行了清晰约定,原告明确同意自行承担事故后续损失,该约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
法院全面采纳被告方代理意见,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一判决结果,为企业避免了4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在合作过程中,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签订清晰、明确的合同,避免因法律关系界定不清而引发纠纷。同时,在面对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企业而言,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避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总之,这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法律教材,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在商业合作和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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