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环境治理有限
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国有
股东乙水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占股51%。原总经理宋某和原董事长张某,均由国有股东研究任命,属于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然而,从2017年12月到2022年7月,这两位本应坚守职责的高管,却共谋利用职务便利,操纵采购比选流程。他们与三家供应商签订虚假的苗木、微生物、劳务采购协议,还制作虚假的验收、发货等材料,以此套取公司资金。最终,二人共同非法骗取公司资金共计18412837.01元,其中宋某非法占有12070237.01元,张某非法占有6342600元。这些赃款被用于购房、装修以及家庭和个人的日常消费。
案发后,宋某退缴了6046456.34元赃款,张某退缴了300万元。
公诉机关以
贪污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指控宋某为主犯,张某为从犯,涉案数额属特别巨大。宋某委托了专业律师为其进行一审辩护。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制定了无罪抗辩与罪轻辩护相结合的策略,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辩护要点。
首先,律师指出宋某并非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这是从犯罪主体的角度进行的有力抗辩,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
其次,律师认为国有股东相关人员明知采购凭证虚假仍同意付款,这表明宋某没有
贪污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骗取公司资产的客观行为。这一观点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质疑。
再者,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误,工程垫资、工资差额及民营股东对应权益部分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这是对涉案金额的精准分析,试图减少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另外,若
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律师主张本案应定性为
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这是对罪名定性的深入探讨,不同的罪名可能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
最后,律师强调宋某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赃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院保护公私合营中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对其从轻处罚。这是从量刑情节的角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进行了逐一审查评判。虽然无罪及罪名定性相关的抗辩未被采纳,但法院部分采纳了罪轻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宋某、张某均构成贪污罪,涉案18412837.01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系从犯,依法对张某减轻处罚。同时,法院认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但法院未认定自首情节,也未支持涉案金额扣除的相关主张。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万元;二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甲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宋某十三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十一年,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企业来说,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的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国有控股公司更要严格规范高管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对于个人而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犯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面临法律指控时,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判。律师的辩护意见也会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考虑,只要有合理的依据,就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
总之,这起涉案1841万元的特大贪污案件,是一次法律与犯罪的较量,也是对法律公正和律师专业能力的一次检验。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也让我们明白了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更多的人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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