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精准辩护,突破不利条款
在一个光伏电站开发合作协议纠纷中,委托人支付了10万元提货保证金,但合同约定苛刻,保证金需待电站1年质保期届满后方可申请退还。然而,被申请人作为核心设备供应方,单方宣布停止光伏业务、不再接收新订单,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但被申请人仍以“质保期未满”“退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返还保证金。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约好一起做一件事,结果其中一方中途毁约,那么另一方就有权要求把之前付出的东西拿回来,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在这个案例中,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委托人就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使得委托人在质保期未届满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
马剑鸿律师针对“质保期未满不退保证金”的不利条款展开精准辩护,论证案涉保证金为提货履约担保,并非质保担保;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不应再适用原质保期退还约定。最终,仲裁委采纳全部代理观点,认定合同依法解除,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返还1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6000元,委托人在质保期未届满情况下实现全额回款,取得突破性胜诉。
二、聚焦关键事实,认定租赁责任
另一个案例中,委托人最初与深圳市建签订建材租赁合同,后深圳市建经营困难、项目停滞,涉案工地及租赁建材实际由鸿图公司接管使用,但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后续鸿图公司以“未签合同、不是租赁主体”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委托人面临无直接合同、维权无门的困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俗地说,只要一方把东西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费用,就形成了租赁关系,不一定要有书面合同。在这个案例中,鸿图公司实际使用了租赁建材,就应当承担支付租赁费的责任。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使得法院依法认定鸿图公司为实际租赁主体,判决其支付租赁费。
马剑鸿律师围绕实际使用、事实租赁关系、权利义务承接展开核心辩护,提交工地交接记录、建材使用清单、现场签证、沟通记录、付款流水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鸿图公司已实际接管工地、持续使用租赁建材,并以行为接受租赁关系,已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法院最终采纳全部代理意见,依法认定鸿图公司为实际租赁主体,判决鸿图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全部租赁费及逾期利息,成功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
三、二审逆转,纠正一审错误
还有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因一审期间身处国外无法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委托人支付租金30000元及高额违约金。委托人不服一审败诉结果,二审阶段委托马剑鸿律师介入维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通俗来讲,合同只要是合法成立的,一般就会生效。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必须依法有效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使得二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未有效送达,委托人无需承担重复付款责任。
律师经全面阅卷发现,一审认定债权转让已送达、租金未支付等关键事实错误,委托人已按原出租人指示足额支付租金,不存在欠付情形,且债权转让并未依法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律师在二审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出入境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查询结果等关键新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一审缺席有正当理由、已实际付清租金、债权转让通知未有效送达等核心事实。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租金及违约金,实现二审彻底逆转胜诉。
马剑鸿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在这些案件中与当事人高效沟通,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精细化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誉。如果你也面临法律难题,不妨寻求像马剑鸿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他们为你保驾护航。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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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剑鸿律师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东莞执业6年
擅长: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知识产权、刑事合规
亮点:
获得“东莞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受到过“东莞刑事辩护律师”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律师名:马剑鸿
执业律所: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0237298
执业年限:6年
个人简介:马剑鸿律师深耕法律实务、专注疑难复杂案件,凭借扎实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成为律所服务委托人的核心骨干,广受当事人与业界认可。
依托所在律所在诉讼与非诉领域的深厚积累,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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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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