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某区域两侧房屋征收决定书》,随后张某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
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书》。然而,2024年张某却向人民
法院提起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之诉。袁继尚律师接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手案件后,袁继尚律师没有丝毫懈怠。他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过深入分析,他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应诉方案。从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征收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征收决定及征收行为合法性、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到征收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等问题,他都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法庭上,袁继尚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思维,有力地证实了案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最终,
新疆高院认可了他的观点,认为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有效,既应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亦应适用民事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又不存在《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遂驳回了张某要求确认无效的上诉请求。袁继尚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政府的合法权益。
中国电建集团某
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及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该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
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接手这个再审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多次强调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同时,他们还认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并提交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指出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应支持。
再审法院提审后,采纳了袁继尚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中国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起诉业主单位新疆某煤电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前期费用、财务贴息损失、违约金等合计19998164.28元。袁继尚律师接受新疆某煤电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了这起
仲裁案件。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袁继尚律师仔细审查证据,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他指出,前期费用是项目施工正式入场后完成项目施工的一般性准备工作,而本案的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已纳入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故不应支持施工单位主张的前期费用。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问题,他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是《
票据法》项下法定支付方式之一,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行为是支付行为完成的标志性动作,持票人签发票据后,对方接受汇票并贴现,是票据权利的合法行为,因票据贴现致利息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
最终,仲裁庭仅支持施工单位200余万元,袁继尚律师为当事人减少损失1700余万元。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袁继尚律师不仅在上述案件中表现出色,他还拥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业经历。曾在新疆某市人民法院任法官,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并多次受到三级法院的表彰。他还是新疆首批
公司法专业律师,曾经或目前正担任100余家党政机关、大型国央企以及多家医院和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此外,他还参与多项国家、省部级项目研究,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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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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