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捍卫施工方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董律师曾代理一起固定总价建设工程结算争议案。委托方是一家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后,施工单位按约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然而开发商却长期拖延审计,还单方出具结算函大幅核减工程款,拒绝足额支付。施工单位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款,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但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面对开发商的上诉,董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明确指出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已全面履约,合同内价款应直接认定,不得随意扣减。同时,他否定了开发商主张的未施工、甲供材超供、洽商核减等理由,因为这些均无有效签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支撑,与竣工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相悖。此外,董律师还指出开发商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不按合同约定启动审计,拖延结算近三年,事后单方出具核减函不具结算效力。
在二审中,董律师聚焦开发商的上诉理由,明确其单方审核金额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认定价款合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董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方全额获得一审确认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案件终审胜诉。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董律师对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的深刻理解,更展示了他在庭审中精准的辩论能力和对案件的全面把控能力。他让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婚姻家事领域:为原配追回财产
在婚姻家事方面,董律师曾代理一起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纠纷案。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原告发现后,委托董律师提起诉讼。
董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明确第三人在婚内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赠与无效。在庭审中,他逐一核对转账流水,精准剥离款项性质,区分合伙经营支出与无偿赠与款项,剔除被告主张的合理经营费用,锁定纯赠与金额。针对被告“合伙款”“补偿金”等抗辩,董律师指出无合伙清算协议、无补偿协议等有效证据,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采信。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董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款项23万余元,并按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原告成功追回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董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原配捍卫了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领域:为被告人争取轻判
在刑事辩护领域,董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曾代理一起涉恶团伙抢劫、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
董律师围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开展精准辩护。他明确被告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未组织策划、未持凶器、未分赃,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认定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符合自首法定条件,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此外,董律师还强调被告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被害人已获得经济赔偿并谅解,社会危害性已降低,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需持续治疗,不适合长期羁押,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明确被告人仅被动参与个别事实,并非团伙核心成员,避免被过度拔高评价。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董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大幅度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相较于同案主犯及基准刑显著降低,实现了“罪刑相适应”与“宽严相济”的最佳辩护效果。
董呈明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耐心的沟通方式和及时的反馈,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赖和业内的普遍认可。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需求,欢迎前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凯泰铭座B座41层,与董呈明律师面对面交流,他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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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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