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涉及四名被告人,他们因明知资金系上游违法犯罪所得,仍通过线下买卖U币的方式帮助转移赃款而被提起
公诉。涉案既遂资金158万元,未遂资金30万元,是一起金额巨大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主犯甘某某负责线上接单,另一名主犯贺某某负责安排人员线下交易,而我方当事人贺某某主要承担驾车接送、配合线下交易的辅助工作。经查明,这些涉案资金均为上游电信
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款项,主犯贺某某获利65000元,郑某某获利8000元,而我们的当事人贺某某全程未获利。虽然公诉机关认定他为从犯,并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
缓刑,但这起案件并非没有挑战。
首先,案件定性毫无争议,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U币交易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四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且涉案金额远超“情节严重”标准,在定性层面几乎没有辩护空间。其次,
共同犯罪关联紧密,我方当事人贺某某参与了多起线下交易的驾车接送工作,且曾因参与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释放后继续参与,公诉机关将其与其他从犯并列指控,需要精准区分其参与程度与主观恶性。最后,部分同案被告人
翻供,主犯贺某某当庭对
罪名提出异议,辩称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盛某某虽认可罪名但不接受部分量刑情节,二人均被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具结,这很可能对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量刑产生连带影响。
面对这些难题,辩护人制定了“从犯地位强化+法定从宽情节深挖+酌定情节补充”的三层辩护策略,所有辩护意见都围绕“最大化从宽量刑,争取缓刑”展开。
公诉机关虽已认定贺某某为从犯,但辩护人进一步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最低层级参与度。贺某某是被他人邀约参与,全程未参与共谋、接单、资金分配等核心环节,仅负责驾车接送线下交易人员,无任何指挥、安排行为;他全程未从中获利,与其他获取好处费的从犯存在本质区别,其参与行为的主动性、危害性显著更低;并且在交易过程中无独立操作行为,所有行动均受他人指挥,对赃款的转移、处置无任何控制权。
辩护人主张认定贺某某具有自首、坦白、犯罪未遂情节。贺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虽初期因顾虑未完全如实供述,但后续在侦查阶段及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核心要件;到案后直至庭审,始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有参与细节,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他参与的两起线下交易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完成,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虑到贺某某是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其参与行为更多系碍于朋友情面,人身危险性较低;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始终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他还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且家中有年长父母需照料,家庭负担较重,如对其判处实刑,将对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已对他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定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一般,社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缓刑的适用要求。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情节后作出判决:主犯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而我方当事人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贺某某成功获判缓刑,无需实际羁押,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他的家庭实际情况,辩护效果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类案件的一些辩护思路。首先要先明确定性,再谈量刑,若证据链完整,定性一般无争议,应将核心精力放在量刑情节的挖掘与梳理上。重点区分主从犯,细化参与程度,精准梳理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明确其是否参与共谋、核心环节,是否获利、是否有指挥行为,以此强化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全面挖掘法定从宽情节,自首、坦白、立功、犯罪未遂/中止、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要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细节。同时,重视酌定情节与社区矫正评估,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家庭情况、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均是法庭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应及时推动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配合社区矫正评估,为争取缓刑或轻刑奠定基础。
虚拟货币的世界充满了诱惑和风险,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而在面对法律指控时,专业的辩护和精准的策略能为当事人带来转机。这起案件不仅是一次成功的辩护,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我们明白在法律面前,要坚守底线,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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