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者李某、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总价款91万余元,交房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购房者应于2022年10月3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首付款,但剩余64万元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直到2023年7月21日才陆续以现金方式付清。开发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通知交房,购房者却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直至2023年12月22日才实际办理交房手续。随后,购房者起诉开发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购房者支付逾期付款及逾期收房违约金。
购房者认为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533.61元(按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170天)。而开发公司辩称,逾期交房应扣除疫情影响3个月、台风及暴雨停工14天等不可抗力因素,实际逾期仅66天;购房者自身逾期付款,应顺延交房期限;逾期付款及逾期收房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庭审中,代理开发公司的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观点。首先,购房者逾期付款事实清楚,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次,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收房违约金。最后,开发公司因疫情及极端天气停工,符合合同约定的顺延事由。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详细的认定。开发公司逾期交房170天,但扣减疫情免责期90天及极端天气停工14天后,实际逾期66天,应支付违约金6030.7元。购房者逾期付款属实,但补充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调整为日万分之一,购房者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646元。同时,购房者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属实,开发公司应负责修复,购房者在此前拒绝收房不构成违约,所以驳回开发公司关于逾期收房违约金的请求。另外,驳回开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30.7元,购房者向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646元,并驳回购房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对于购房者来说,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逾期付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开发商来说,要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同时,要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标准,及时解决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在购房过程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应该认真对待合同条款,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广大有购房需求的普通大众对购房合同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未来的购房过程中少走弯路,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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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梅律师
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地:福州执业4年
律师简介
律师名:何俊梅
执业律所: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2211516109
执业年限:4年
个人简介:何俊梅律师,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4年。专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建设工程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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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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