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1日,甲与A
公司签订了《店铺承包合同》,打算加盟A公司旗下的项目,合作区域为
北京市。甲支付了加盟费48000元(包含商标许可使用费28000元、培训费12000元、品牌使用费8000元)以及
保证金28000元,合计76000元,合作期限为1年。双方原本约定在盒马西三旗店开设档口,但具体位置和授权期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确定。之后,A公司为甲提供了培训和装修指导等服务。
然而,到了2023年10月9日,甲却向A公司发送了《
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甲提出的理由包括:A公司未在签约前30天提供合同文本,合同是格式合同且加重了甲的义务;A公司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比如投资预算、现有被特许人状况、财务审计报告、诉讼
仲裁情况等;A公司还虚构了具备店铺经营资源的事实。A公司拒绝退款,甲于是申请仲裁。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是合同性质的争议,A公司坚称合同是承包经营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试图以此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信息披露等义务。其次,甲在签约后近五个月才提出解除合同,这是否超出了“一定期限”,冷静期单方解除权是否还成立,也是一个问题。再者,A公司未披露条例规定的部分信息,这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需要证明该隐瞒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外,甲主张A公司虚构经营资源,但签约时具体档口位置尚未确定,要证明欺诈并不容易。最后,甲未实际开业,但A公司已提供了部分培训、指导服务,费用该如何返还也是个难题。
面对这些难题,代理律师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办案思路。首先,律师通过分析合同条款,如品牌授权、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服务规范、支付商标使用费等,论证合同实质为特许经营合同,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一步非常关键,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律师援引条例第十二条,主张甲在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前享有单方解除权,虽然甲提出解除的时间较长,但仍可作为解除理由之一。同时,律师指出A公司未披露投资预算、现有被特许人状况、财务审计报告、诉讼仲裁情况等,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此外,律师还主张A公司虚构已具备盒马西三旗店档口资源,构成隐瞒重要信息,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请求解除合同。
在费用返还方面,律师承认甲未实际开业、未使用商标品牌,但A公司已提供部分培训服务,所以接受仲裁庭酌情返还培训费6000元(原12000元的一半)。这种务实的策略既保障了甲的利益,又避免了过度主张导致的风险。
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了裁决。仲裁庭解除了甲与A公司签订的《店铺承包合同》,解除日为2023年11月7日,即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A公司需向甲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28000元、培训费6000元、品牌使用费8000元、保证金28000元,合计70000元。本案仲裁费17000元,由甲承担8500元,A公司承担8500元(A公司直接向甲支付甲垫付的8500元)。
虽然仲裁庭认为甲在签约后近五个月才提出解除,已超出合理的冷静期,且信息披露违规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程度,但最终因双方在选址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合同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仲裁庭裁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大部分费用。这一结果体现了仲裁庭对公平原则的把握。
这起案例给加盟商和特许人都带来了重要的启示。对于加盟商来说,签约后应尽快行使冷静期单方解除权,避免拖延。加盟前要充分核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备案等条件,并要求其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如果因特许人原因导致选址等核心条款无法确定,要及时固定证据,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对于特许人而言,应规范信息披露流程,避免因隐瞒信息或虚假宣传导致
合同解除及退款。在商业合作中,诚信和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双方的共赢。
加盟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广大创业者在加盟过程中能够保持警惕,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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