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背靠背”条款与政府审计成付款阻碍
中国电建集团某
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然而,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
法院均支持了该公司的抗辩事由,这让四川某公司陷入了困境。
法律依据剖析:多份文件助力维权
袁律师及团队律师深知,要想为四川某公司争取权益,就必须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唯一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明确表示,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
此外,律师还认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并提交了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予支持。
再审结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审法院提审后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最终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案例启示:重视合同约定与法律依据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对于施工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对待“背靠背”条款等特殊约定,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果遇到以政府审计为由拖延付款的情况,要及时寻找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施工方要注意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延付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加强与施工方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遇到的问题。
总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关系,需要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起案例的分析,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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