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8日晚,本应是阖家团圆的
春节前夕,却成为了一个家庭噩梦的开始。甲、乙夫妇年仅1岁的儿子王某某,因呕吐、腹泻被带到“
安顺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然而,这个卫生服务站的实际经营者李某某,当时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他本人只是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在安顺某医院,并非该卫生服务站。
李某某在未测量体温、也没有执业医师指导或会诊的情况下,自行对患儿使用苦木注射液进行直肠给药灌肠,并开具了处方。本以为孩子能在治疗后好转,可第二天上午8时许,甲、乙夫妇却发现患儿在家中不幸死亡。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夫妇俩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到场处理。随后,
西秀区卫生监督所对李某某作出
行政处罚,认定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罚款2000元。但行政处罚并不能挽回孩子的生命,甲、乙夫妇决定为孩子讨回公道,他们委托了专业律师代基辉,于2020年4月8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某卫生服务站、某医院连带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
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4,237.52元。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李某某的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代基辉律师代理甲、乙夫妇申请了
医疗损害鉴定。然而,由于患儿未进行尸检且已安葬,鉴定机构以“无法确定死亡原因”为由不予受理。这无疑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李某某上诉主张应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面对这样的困境,代基辉律师并没有退缩,他围绕“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推定过错”“因果关系的高度可能性认定”三个关键点,展开了一场精彩的法律博弈。
精准援引法律推定过错条款
代基辉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李某某无证执业、超出注册地点行医、助理医师单独开具处方等多项违法事实,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主张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这一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李某某及某卫生服务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推定其有过错。
有效应对“无法鉴定”的举证困境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应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主张,代基辉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患方发现患儿死亡后已立即报警,卫生行政部门到场处理,但未告知需尸检;李某某本人也未提示;加之事发正值春节及新冠疫情特殊时期,甲、乙夫妇在起诉前安葬死者属合理。所以,无法鉴定的过错不应归于患方。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李某某的违规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因果关系。
推动法院适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代基辉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主张即使无直接鉴定结论,结合行政处罚决定、诊疗违规行为、死亡时间与诊疗的紧密关联等证据,足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了一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合理控制诉讼策略,确保核心赔偿成立
尽管甲、乙夫妇对一审判决20%的赔偿比例及利民医院仅为10%补充责任不服,但未提起上诉。代基辉律师在二审中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聚焦于反驳上诉人的核心上诉理由,成功维持了原判,使甲、乙夫妇获得149,714.4元赔偿及利民医院的补充责任保障。
最终,二审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李某某赔偿甲、乙夫妇各项损失共计748,572元的20%(计149,714.4元);安顺某医院在李某某赔偿不能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甲、乙夫妇对某卫生服务站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这个案例是在医疗损害鉴定无法完成、尸检缺失的不利情形下,通过律师对法律推定过错规则和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熟练运用,成功为患方争取到赔偿的典型案例。它不仅完成了举证责任的有效转移,更推动了法院对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合理解释,切实维护了甲、乙夫妇作为患儿父母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医疗纠纷中,即使面临困难和挑战,只要有专业律师的帮助,患者家属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也提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医疗纠纷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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