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上诉人李某作为某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债权置换”为幌子,在全国多地开设加盟店,通过宣传册、朋友圈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涉案吸收资金高达12920.9088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869人,已兑付本息8757.52966万元,未兑付本金4620.1487万元,这无疑是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李某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逮捕后,委托了专业律师为其担任一审、二审全程辩护人。
在一审阶段,律师提出了三个核心辩护要点,为李某争取从轻量刑。
首先,律师指出李某98.3%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
法院不应机械地按照最高检批复量刑,而应依法从轻考量。这是基于法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旧法律交替时,应适用对被告人更有利的法律。
其次,律师辩称李某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实体投资,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涉案的非吸资金存在继续追偿的可能。这一点强调了李某的行为与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有所不同,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最后,结合案件事实,律师主张李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恳请法院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毕竟,量刑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仅仅依据涉案金额来判断。
到了二审阶段,律师进一步全面抗辩,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机械适用最高检批复违背了《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量刑过重。这是对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重新审视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律师提出原审
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客观,鉴定数额不准确。公司粗略计算本金缺口约3000万元,加盟店提成应扣除,因此申请重新指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是对案件关键证据的质疑,如果鉴定数额不准确,那么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偏差。
此外,律师还指出一审程序违法,未对李某的认罪认罚情节予以认定,未依法从宽处罚。认罪认罚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律师强调李某在被立案侦查、提起
公诉前,已主动变卖财产、对外举债积极归还集资款项,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请求二审从轻处理。这是从李某的实际行为和客观情况出发,为其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一审判决中,
许昌市
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某大部分吸收资金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量刑时应予从轻考虑”的核心意见。同时,法院认定李某系主犯、非吸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李某及同案犯违法所得,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二审裁定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后,对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逐一审查核实。法院认为最高检相关批复现行有效,可适用于本案,一审法律适用无误;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法定资质,检材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李某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一审程序合法;李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观上对非吸行为具有明确认知,涉案数额达特别巨大标准,一审量刑、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罪刑相适应。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普通大众来说,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在面对非法集资的诱惑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投资。
而对于有法律需求的人来说,专业的律师辩护至关重要。在这起案件中,律师通过精准的抗辩和全面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考量的机会。虽然二审维持了原判,但律师的努力也体现了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够从案件细节中挖掘核心辩护要点,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法律是严肃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司法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各种情节,确保罪刑相适应。无论是
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者,都应该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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