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情回顾:“背靠背”条款与审计难题
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然而,该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这让四川某公司陷入了困境。
法律依据剖析:打破“审计依赖”
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找到了一系列有力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都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
纠正“背靠背”条款不公:保障施工方权益
除了审计问题,律师团队还对“背靠背”条款进行了分析。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律师团队提交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指出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应支持。
再审结果:拨云见日
再审法院提审后,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案例启示:学会维护自身权益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首先,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施工方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背靠背”条款和审计相关条款,避免陷入不利的境地。如果发现条款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
其次,当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通过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为当事人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施工方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施工方要善于运用这些规定,在纠纷中争取主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关系,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要保持冷静,积极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可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也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希望大家通过这起案例,能够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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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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