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背靠背”条款引发的
工程款纠纷中国电建集团某
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然而,该公司却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
法院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这让四川某公司陷入了困境。
法律剖析:“背靠背”条款与政府审计的效力
“背靠背”条款的公平性考量
“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总承包方为了转移风险而设置的,要求分包方在总承包方收到业主款项后才支付工程款。从公平角度来看,这种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允。因为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理应及时获得工程款,而将付款与业主付款挂钩,可能导致分包方的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提交了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其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应支持。
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的关系
政府审计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然而,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载明:“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
案件结果:再审扭转乾坤
再审法院提审后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争取到了重新主张工程款的机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经验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时的谨慎考量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施工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背靠背”条款。如果不得不接受该条款,应尽量明确付款的合理期限和条件,避免因业主付款延迟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对于政府审计条款,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效力,避免被不合理地限制结算权利。
施工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包括工程进度、质量验收、变更
签证等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及时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情况,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纠纷发生后的积极应对
一旦发生纠纷,施工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
结语
这起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让我们看到了“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在工程结算中的复杂影响。对于施工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保持谨慎,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纠纷时要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合同条款的合理设置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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