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存疑不起诉案:打破“客观归罪”困局,律师助力当事人脱险
解析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不断增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逐渐受到人们关注。不少人可能会因一些看似平常的行为,面临刑事风险。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深入了解帮信罪以及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故事的主人公甲方,有着一段不太光彩的过去,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他将对公账户、银行U盾及转款密码邮寄提供给他人使用。2024年5月14日,这个账户收到了198万元的诈骗资金,并且资金到账后迅速转至多个二级银行账户。5月17日,甲方被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律师及时介入,成功为甲方申请到取保候审,让他在侦查阶段获得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25年3月17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律师的辩护意见推动下,4月17日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然而,补查后仍存在证据缺陷,律师持续提交法律意见,论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在2025年11月21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否定主观犯罪故意
帮信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在这个案件中,律师指出,不能仅凭甲方提供账户的客观行为,就推定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同时,也不能因为甲方有诈骗罪的前科,就当然推定他对帮信罪具有主观明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甲方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
推动补充侦查程序
律师敏锐地发现了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通过推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一方面为当事人争取了更多的时间,另一方面也为检察院最终认定“证据不足”创造了程序条件。
切断资金流与主观明知的关联
针对涉案的198万元诈骗资金流向,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虽然客观上有资金流转,但缺乏证据证明甲方对资金来源性质的明知。不能仅仅因为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就倒推提供者具有主观故意。即使经过补充侦查,仍然无法形成“明知”的完整证据锁链。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仍然认为xx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具有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
在侦查阶段,律师及时介入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这一举措避免了当事人长期羁押,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当事人能够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配合律师的工作,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精准把控“存疑不起诉”
本案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律师准确把握了帮信罪中“明知”这一主观要件的举证难点,通过专业的证据分析,让检察院认识到“主观故意”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策略性运用补充侦查程序
律师没有被动等待,而是主动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程序权利,迫使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当补查后仍无法补足证据短板时,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程序正当性。这种积极主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的机会。
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在帮信罪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客观归罪”的倾向,即只要提供账户且资金涉诈就推定明知。但律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辩护原则,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仅有资金流转的客观事实,不能反向推定主观故意,必须达到“明知”的确信标准。这一辩护理念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这个案例给我们普通人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账户、U盾等重要物品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仔细了解对方的用途,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同时,如果不幸陷入了帮信罪的嫌疑之中,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帮信罪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辩护至关重要。他们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程序性辩护权利的充分运用,以及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我们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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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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