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细田律师,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身兼
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教师和湖北易圣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双重身份。他深耕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两大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卓越的表现。他擅长处理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等多种高频高发
罪名,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减轻、
缓刑、不起诉、撤案、监外执行等理想结果。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一群人一起做坏事,有的人是主要的策划者、实施者,而有的人只是帮忙打打下手,做一些辅助的事情,这些帮忙的人就是从犯。法律会对从犯从轻处理,因为他们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
案例关联说明:在多起案例中,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罪等案件,陈细田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明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从犯认定及相应的责任划分。
二审改判,打破一审僵局
在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案件中,当事人盛某某(化名)一审被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陈细田律师介入后,通过全面复盘案卷材料,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确立了三大核心辩护方向。他抓住“情节严重”认定的核心矛盾,成功打掉该认定;深入剖析共同犯罪地位,精准区分主从犯,论证盛某某为从犯;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呈现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危害性。最终,二审
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盛某某的刑期大幅调整为二年六个月,成功减少了一年八个月的监禁时间。
特殊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某(化名)因意外受伤,手臂摔骨折,生活自理和行动受限。陈细田律师深度挖掘这一特殊情节,向法庭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他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结合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强化从宽处罚依据。最终,法院对杨某某作出大幅从宽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得到显著降低。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通俗化解释:如果一个人犯了罪,主动跑到警察那里,把自己做的坏事都老老实实交代清楚,这就是自首。法律会给自首的人一些好处,比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不太严重,还可能直接免予处罚。就算没有主动去自首,但是被抓了之后能如实交代罪行,也能从轻处罚。
案例关联说明: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中,陈细田律师通过梳理案件到案经过等,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情节的认定,从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自首认定及相应的量刑从宽。
缓刑判决,重燃生活希望
在以虚拟货币USDT为媒介的特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被告人贺某某(化名)面临
公诉机关的指控。陈细田律师制定了“从犯地位强化+法定从宽情节深挖+酌定情节补充”的三层辩护策略。他强化贺某某的从犯地位,深挖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坦白、
犯罪未遂等,补充酌定从宽情节,如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家庭实际困难、社会危险性低等。最终,法庭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贺某某成功获判缓刑,无需实际
羁押,实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辩护目标。
在面对刑事指控时,陈细田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细节挖掘与辩点梳理,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辩护策略。他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众多当事人成功化解了危机,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法律的公正与温度照亮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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