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专业辩护,坚守诚信底线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疑不起诉案中,甲方涉嫌帮信罪,于2024年将对公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账户收到诈骗资金。肖仁杰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成功为甲方申请取保候审,为后续辩护争取了有利条件。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人犯了点小错,或者虽然可能判的刑罚比较重,但他不会再去做坏事,或者身体有特殊情况,又或者案件还没办完,就可以先不把他关起来,让他在外面等待处理。在本案中,律师依据这条法律规定,为甲方成功申请取保候审,避免了当事人长期羁押,体现了律师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聚焦于帮信罪的主观要件,提出不能仅凭提供账户的客观行为和前科就推定甲方“明知”他人犯罪。他持续提交法律意见,推动补充侦查程序。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肖仁杰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守诚信,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不盲目追求有罪判决,而是以公正为导向。
(2)精准抗辩,彰显职业操守
股东出资转不当得利主张案中,甲方委托乙方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但工商登记显示股东实缴出资为0元。公司被强制执行后,甲方以不当得利起诉乙方返还出资款。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平白无故得到了别人的好处,没有合法的理由,那得到好处的人就得把好处还给别人,但有上面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在本案中,乙方律师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抗辩称甲方转款有明确的合同基础,不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引导法院从请求权基础适格性角度驳回起诉,体现了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运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肖仁杰律师作为乙方代理人,采取“双线防御”策略。在事实层面,提交转账明细证明乙方未实际占有款项;在法律关系层面,否认无因性,指出甲方转款是基于设立公司的合意。同时,质疑委托代缴事实,进行程序性抗辩。最终,法院驳回甲方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例中,肖仁杰律师通过精准的抗辩,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偏袒、不欺诈,展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
(3)巧妙应对,维护法律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争议案中,甲乙双方就工程造价结算金额产生争议。乙方委托的造价公司审定金额与甲方主张的金额存在1178万余元的差额。甲方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可以这样理解,就像两个人一起找了个专业的人来评估一件东西的价格,然后都说好了按照这个评估价格来,那之后就不能随便反悔再去重新评估。在本案中,乙方律师依据这条法律规定,论证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构成“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情形,成功封锁了甲方的鉴定申请路径,维护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肖仁杰律师作为乙方代理人,精准适用司法解释,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等方面进行反驳。他指出造价公司出具的是咨询意见,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对甲方提出的差额逐项解释,否定新证据效力。最终,法院驳回甲方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肖仁杰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巧妙运用法律规定,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肖仁杰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始终坚持执业诚信与职业操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公正的法律服务。他的实践告诉我们,律师只有坚守诚信底线,秉持职业操守,才能在法律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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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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