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收补偿协议案:沟通明辨,守护政府权益
2020年,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张某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2024年,张某却向
法院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袁继尚律师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政府相关人员深入沟通。他详细了解征收的各个环节,包括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征收评估程序等。通过与政府工作人员的高效沟通,他掌握了案件的关键信息,制定了应诉方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人没有资格去做某件事,却强行去做了,而且这种行为非常明显是违法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在本案中,袁律师通过与政府沟通,详细阐述了征收协议不存在这种“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政府方的抗辩,证明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为最终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法庭上,袁律师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证实案涉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最终,
新疆高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成功维护了政府的合法权益。政府相关人员对袁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沟通高效、专业能力强,为政府解决了大难题。
二、
建设工程合同再审案:沟通助力,打破付款僵局
中国电建集团某
公司与
四川某公司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中,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电建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介入后,与四川某公司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案件细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明确载明:“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简单来说,就像两个人约定一件事,不能用不合理的规定来限制其中一方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电建公司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条件限制了四川某公司的权益。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四川某公司的诉求,说明不能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为再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指出原判决认为电建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再审法院提审后,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四川某公司对袁律师团队的沟通和专业能力十分认可,认为他们为公司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有望解决工程款支付的问题。
三、建设工程
仲裁案:沟通精准,大幅减少损失
中国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某煤电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等合计近2000万元。袁继尚律师在接受煤电公司委托后,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
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法定支付方式之一,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行为是支付行为完成的标志性动作。就好比你给别人钱,用汇票的方式,当对方接受汇票并完成相关转让手续,就相当于钱已经给出去了。在本案中,袁律师通过与煤电公司沟通,依据此规则说明因票据贴现致利息损失应由持票人承担。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煤电公司的责任划分,为减少公司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终,仲裁庭仅支持施工单位200余万元,袁律师为当事人减少损失1700余万元。煤电公司对袁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称赞他在沟通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公司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袁继尚律师凭借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多个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他的沟通技巧和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在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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