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过程复杂多变,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如同打开案件转机之门的钥匙。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的张万顺律师,拥有12年刑事法律领域的丰富经验,在多起案件里,通过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
一、精准沟通,罪名降格显成效
在“从诈骗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某某案辩护纪实”中,被告人因参与“跑分”车队,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张万顺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中,详细了解其行为细节,发现被告人未参与上游诈骗的预谋、指挥或分赃,仅按指示取现并移交。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知道一个东西是偷来的,你还帮着藏起来或者转手卖掉,这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诈骗就像是你用欺骗的手段去骗别人的钱。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张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明确其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罪名变更抗辩,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也从建议的三年降至一年八个月,罚金从“并处罚金”降至2000元。
二、把握时机,变更强制措施保自由
在“张万顺律师成功为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转为取保候审”一案中,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0万元被逮捕。张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认罪态度、家属退赃情况等。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通俗化解释:就像一个人犯了点事,但他态度很好,又不会再去做坏事,那就可以先让他在外面,等案子办完再说。
-案例关联说明:张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围绕该规则构建申请理由,认为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已显著降低、悔罪表现明显、涉案情节相对较轻、无继续羁押必要。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嫌疑人得以释放。
三、全面考量,审查逮捕阶段获轻判
在“成功案例经验总结: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实现有效辩护——以某某不予批捕案为例”中,嫌疑人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提请逮捕。张律师迅速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全面了解情况后,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提出辩护观点。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通俗化解释: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有犯罪证据,而且可能会被判刑,同时他还可能会去做一些坏事,比如再犯罪、破坏证据等,那就得把他关起来。
-案例关联说明:张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退伍军人身份反映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有固定工作单位,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等情况,认为其不符合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不予批捕的抗辩,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张万顺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巧妙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他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也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在刑事诉讼的道路上,律师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是实现公正与正义的重要桥梁。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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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顺律师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商丘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律师简介
张万顺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与代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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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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