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严谨,为当事人解决
合同纠纷难题
在众多案例中,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比如脚手架承包合同未履行,押金返还引纠纷的案件。原告甲、乙与被告丙签订合同并支付押金,然而工程未开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后被告丁作出还款承诺却未履行,原告起诉要求
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及利息。陈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解除未履行合同,要求二被告返还押金并支付利息,举证证明债权未超诉讼时效、被告构成债务加入及违约,最终获得
法院大部分支持。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向
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
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通俗来讲,就好比张三欠李四钱,王五站出来说愿意和张三一起还钱,李四也没反对,那之后李四就可以找张三和王五一起还钱。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丁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明确表示承担退款责任,构成债务加入,所以丁要和丙一起承担退还押金及利息的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要求丁承担
连带责任的主张。
二、精准辩护,维护当事人在复杂案件中的权益
在无权代理下
买卖合同责任认定及货款违约金清偿顺序纠纷案中,A
公司被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丙以A公司项目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甲供应钢材后货款未足额支付,甲起诉要求A公司和丙支付货款及利息。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月律师否认A公司为适格被告,主张丙行为不构成
表见代理,案涉合同对A公司无约束力,同时指出一审货款本金计算事实不清,先扣违约金再扣本金的方式系重复计算,违背违约金清偿的法律规则,最终法院采纳该核心主张,判定A公司无责。
这里再为大家科普一个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简单来说,就像是有人拿着你的名义去做事情,但你并没有授权给他,那他做的事情对你是没有效力的。在这个案例中,丙以A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未出示授权委托手续,A公司未签章,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未经A公司追认,合同对A公司无约束力,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A公司无责的抗辩。
三、以人为本,兼顾法律与当事人诉求化解
劳动争议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陈月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在未签
劳动合同且未缴
社保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甲入职被告A公司后,双方未签合同、未缴社保,
劳动关系终止后工资未支付,甲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赔偿等。陈月律师采用法院主持调解的裁判策略,先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兼顾双方利益促成和解,企业限期支付补偿款,约定逾期付款的
强制执行上限,原告放弃其他诉求,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以灵活调解高效化解劳动争议,平衡双方权益与诉讼效率。
这里结合本案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好比你去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超过一个月都没和你签合同,那从第二个月开始,公司就要多给你一份工资。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有权要求支付
双倍工资差额,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陈月律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她的每一次辩护、每一次调解,都体现着对当事人权益的守护,对律师执业初心的坚守。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她会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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