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剑鸿律师是
广东鹏日
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负责人,他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他总能凭借专业能力披荆斩棘,践行着法律人的初心与使命。
一、突破不利条款,为当事人追回
保证金有这样一个案例,委托人签订光伏电站开发合作协议并支付10万元提货保证金。合同约定苛刻,保证金需待电站1年质保期届满后方可申请退还。然而,被申请人单方宣布停止光伏业务,构成根本违约,却以“质保期未满”为由拒不返还保证金。马剑鸿律师针对这一不利条款展开精准辩护,论证案涉保证金为提货履约担保,并非质保担保;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不应再适用原质保期退还约定。最终,
仲裁委采纳全部代理观点,委托人在质保期未届满情况下实现全额回款。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合作做生意,合同就像合作的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作无法继续,那么已经给出去的东西就应该拿回来,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在这个案例中,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委托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要求返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为当事人的胜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认定事实租赁关系,追回建材租赁费
另一个案例中,委托人最初与
深圳市建签订建材
租赁合同,后工地及租赁建材实际由鸿图
公司接管使用,但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鸿图公司以“未签合同、不是租赁主体”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马剑鸿律师围绕实际使用、事实租赁关系、权利义务承接展开核心辩护,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鸿图公司已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最终,
法院依法认定鸿图公司为实际租赁主体,判决其支付全部租赁费及逾期利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简单来说,就像你租房子,房东把房子给你住,你给房东租金,这就是租赁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实际使用租赁物,另一方提供租赁物并形成持续履行行为,租赁关系就成立。在这个案例中,鸿图公司实际使用了租赁建材,就应该承担支付租赁费的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认定鸿图公司为租赁主体并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
三、二审逆转,纠正一审错误判决
在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一审缺席败诉遭判赔3万元。二审阶段马剑鸿律师介入,经全面阅卷发现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委托人已按原出租人指示足额支付租金,且
债权转让并未依法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律师在二审中提交关键新证据,证明委托人一审缺席有正当理由、已实际付清租金、债权转让通知未有效送达等核心事实。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好比你把别人欠你的钱转给了另一个人,但没有告诉欠钱的人,那么欠钱的人还是只认你,不用向另一个人还钱。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委托人,所以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委托人向原债权人付款是合法履约。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委托人无需重复付款的主张,为二审改判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追回投资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合伙挂靠施工案件中,委托人张伟元与被告成聪合伙,约定项目工程款结算至80%时,委托人可取回自身投资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款已支付至80%后,被告以“合伙未清算、数据不真实”为由拒不返还投资款。马剑鸿律师固定关键证据,精准主张双方结算条件已成就。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全额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通俗来讲,合同不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只要能证明双方有约定,比如聊天记录、邮件等,也可以构成合同。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就是有效的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成就后,被告就应该按约返还投资款。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认定投资款返还条件已成就的主张。
马剑鸿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始终坚守客户至上的宗旨,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精细化法律服务,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初心,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当事人在法律困境中的前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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