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银行转账方式:1.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2.建议你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规定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为: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准备计提比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
一般进入企业或单位,都会给每位员工办理社保,如果单位缴纳了社保,单位会为你一并办理社保卡,当然,个人去银行办理也可以;本地户口的只需要身份证,户口不在本地的,就近去一家照相馆,可以出具相片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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