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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除名规定

2024.04.24 综合 7352人浏览举报
解析
除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对职工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而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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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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