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信人员,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例如: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的子女不受影响。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被限制高消费不一定是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限制高消费是指通过法令或者相关规定限制人们超过人们自身正常的消费,近乎奢侈的浪费,向高端的消费靠近的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不一定是失信人员,但是失信人员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限制高消费是指通过法令或者相关规定限制人们超过人们自身正常的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不等于就纳入了失信的人,这是要分实际情况的;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失信人员是指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具体如下:(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法院对失信人的限制一般包括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不得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等。
父亲是失信人员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了不会对孩子产生什么影响,因为父母和子女两者是不同的民事主体,而银行或金融机构将父母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不会影响子女的读书、消费、求职就业等正常权益。如果孩子还未成年,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