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数罪并罚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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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编号:NO.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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