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时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1、中级人民
法院判处
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关延伸】
问:如何写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
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
行政处罚、处分的,应当写明;
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3、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
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4、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5、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
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处理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7、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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