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权债务 > 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

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

2023.12.19 债权债务 1221人浏览举报
解析
1、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能否就转让债权达成分歧的意义表示,转让的价钱,转让的详细时间,转让人或受让人违约时的违约义务,这些都是债权转让的债权内容;与此同时,债权能否能够转让,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能否需求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能否需求到公共部门停止注销,转让人或受让人的其他债权人或破产债权人能否对所转让的债权行使权益,当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数个受让人时哪个转让人优先获得,这些都能够视为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

2、债权转让最根本的关系是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债务人对转让人或受让人的相关抗辩权终究是转让的债权内容、物权内容抑或依然位于被转让的债权关系之中而不受转让关系的影响,这就不能从货物买卖的法律构造中停止简单的类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报告编号:NO.2023121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王衍祥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衍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 10481

    精选解答
  • 6541229

    阅读量
咨询律师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