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委托人而言,处置委托的事项,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委托他人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一、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二、报告的义务。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置结果。三、交付财产的义务。
在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受委托人可收定金。当事人可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效力。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数额。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受托的事务转托第三人处理。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
这种情况,可以事后追认。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则协议无效。 当然,如果代写人有表见代理的情节,则合同还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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